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指导、监督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及管理人履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定,依法指定管理人并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条 破产案件及管理人实行分类制度。受理法院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破产案件分类及管理人分类的规定,准确认定破产案件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选任管理人的级别。 第三条 我院成立破产案件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破产案件中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评审工作、跨区选任等与管理人选定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重大破产案件应在《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所列一级管理人名单中摇珠指定。 重大破产案件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认为需要采用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应当提出竞争选定的具体方案并提请破产案件专门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竞争选定的具体方案应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第五条 普通破产案件一般应在《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所列湛江市的二级管理人名单中摇珠指定;因案情较为重大复杂、本地管理人回避等原因需在省内其他地区的管理人名单内选任管理人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应就跨区选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跨区选任的具体方式、跨区选任的具体范围等提出具体方案,并提请破产案件专门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简易破产案件应在《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所列湛江市的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名单中摇珠指定。 第七条 二、三级管理人的指定采用“摇珠加轮候”方式,摇中案件的管理人,在我市同级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珠。 采用前款“摇珠加轮候”方式选定管理人时,负责具体摇珠工作的司法委托小组在所有轮候名单中直接摇珠选定,相应级别的入册机构或个人无需报名。 第八条 办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决定采用“摇珠加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后,应将破产案件案号、债务人名称、破产案件分类、拟选定管理人的级别明确告知司法委托小组,由司法委托小组按其工作规程具体负责摇珠事宜。 司法委托小组摇珠选定具体机构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办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由办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制作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指定中介机构或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第九条 采用协商选择管理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必须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额较为集中的案件,鼓励债权人推荐、协商产生管理人人选。 第十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后受理案件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先受理案件的管理人担任。尚未指定管理人或因案件分类与管理人级别不相适应等原因,确需另行指定管理人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选定管理人时,应尽可能同时选定一名备选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被选定担任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应及时自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形。确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指定其为管理人。已经指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对其做出惩戒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重新选定管理人的具体方式应与原选定方式一致。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依法全面高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勤勉尽责、忠诚履职,审慎处理破产事务,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和他人谋求私利。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职,不得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 第十六条 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与管理人工作的,应书面说明聘请的人员情况、拟委派的工作内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来源等情况,并报人民法院许可后实施。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 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在初步选定后三日内组建工作团队,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团队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其中负责人应为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 案件审理终结前,需变更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变更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十八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或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外,管理人应自行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自负责任。 人民法院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九条 《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湛江地区的入册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向我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人团队及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年度内办案情况、管理人队伍建设情况、对与管理人履职相关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每季度向人民法院就个案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应包括本阶段内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及完成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及其原因、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或有其他涉及破产程序进展的重大事项、突发事项的,管理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专项报告。破产案件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同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15日内,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个案履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审计所需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责任审计的结果应作为管理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我院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情况、执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与评审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主要针对管理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与完成管理人工作的时限、质量及效果进行。考核采用量化考核方式,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 办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在案件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管理人工作的个案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年度内办案情况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管理人年度履职评价表》。 年度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委员会应综合个案考核结果、管理人年度工作表现、管理人团队建设等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个案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差”、或者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或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可决定暂停其参与新受理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并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降级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管理人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采取警示、罚款、更换管理人、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降级、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清算组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湛江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1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 ( ) 破 号 管理人 序号 项目 考评事项 评分标准 分值上限 得分 1 团队配置10分 办案力量充足程度 1.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构成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经人民法院要求仍不整改的,扣1分 10分 内部分工 2.管理人团队内部未设置合理分工和配合机制的,扣1分 团队人员 构成 3.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团队人员名单名实不符的,扣1分 2 专业素养 30分 法律专业素养 1.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的,每次扣1分 10分 2.对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提问,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未能及时援引予以解答的,每次扣1分 3.对于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项,推诿懈怠拖延的,每次扣1分 4.对破产程序中应由管理人制作的文书,未能按要求起草的,每次扣1分 财务管理能力 1.接管后,未制定财产管理方案的,扣1分 10分 2.对于继续经营的债务人,未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的,扣1分 3.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或混同使用管理人账户与债务人账户的,扣1分 4.未按照破产费用认定原则,将不属于破产费用的开支列为破产费用的,每次扣1分 统筹协调能力 1.内部团队管理混乱,无法有序开展管理人工作的,每次扣1分 10分 2.未能妥善处理与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导致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分 3.未能有效与评估、拍卖等机构沟通,影响破产进程的,每次扣1分 4.未能妥善处理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影响破产进程的,每次扣1分 3 勤勉尽责 50分 财产接管工作 1.未提前制定接管方案的,扣1分 5分 2.未制作财产接收清单的,扣1分 3.接管之后,未向人民法院进行专项报告的,扣1分 4.未指定专人负责已接管的资料、物资的,扣1分 5.未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扣1分 财产调查 工作 1.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每次扣1分 5分 2.未及时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扣1分 3.遗漏债务人财务的,每次扣1分 日常工作 1.未严格审核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费用的,每次扣1分 3分 2.未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每次扣1分 3.未依法行使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每次扣1分 债权审查 工作 1.未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的,每次扣1分 8分 2.遗漏或者错误登记债权申报信息的,每次扣1分 3.未妥善保管债权申报资料,导致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4.经债权确认诉讼确认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论错误的,每次扣1分 债权人会议相关工作 1.未依法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每次扣1分 6分 2.未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提请人民法院确定临时表决债权额的,每次扣1分 3.未完整准备债权人会议所需资料的,每次扣1分 4.未制定合理会务方案,导致债权人会议无序召开的,每次扣1分 5.就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每次扣1分 6.未妥善保管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财产追收 工作 1.未能主动审慎审查,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的,每次扣1分 4分 2.掌握相关线索后,未能及时通知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擅自放弃追收或放弃权利的,每次扣1分 财产处置 工作 1.未及时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影响破产进程的,每次扣1分 8分 2.未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处置破产财产的,每次扣1分 3.在处置财产的过程中,未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回避原则的,每次扣1分 4.处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每次扣1分 5.资产处置款到位后,具备向优先权人分配但无正当理由未予及时分配的,每次扣1分 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工作 1.未及时接管债务人破产前已受理的诉讼、仲裁程序的,每次扣1分 5分 2.未及时、尽责参与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每次扣1分 3.未及时向有关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申请中止执行程序的,每次扣1分 向法院的 汇报机制 1.未按时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的,每次扣1分 6分 2.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提交重大事项专项报告的,每次扣1分 4.未按时提交个案履职报告的,扣1分 4 职业操守 10分 举报投诉 1.经债权人或其他人员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次 10分 政府有关部门的评价 2.经政府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反应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不当行为 3.管理人或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等不当行为的,每次扣1分 评分人 合计 说明:得分90以上为优;80分—89分为良;70分—79分为好;60分—69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附件2 管理人年度履职评价表 ( 年度) 管理人 序号 项目 评分规则 分值上限 得分 1 个案考核得分 全年个案考核得分平均分乘以70%计算;当年度没有案件的,本项目平均分以80分计 70分 2 团队建设 10分 有专业化团队,通过省法院组织的入册考试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计5分;3人以下的,计2分 5分 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的并实际执行的,计2分 2分 实行专业化管理,组织学习、交流、培训的,每次计1分 3分 3 奖励表彰 10分 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典型案例的,每案得2分;省级优秀、典型案例的,每案得1分;地市级典型案例的,每案得0.5分 5分 中介机构及其成员获全国性表彰的,得2分;省级表彰的,得1分;地市级表彰的,得0.5分 5分 4 职业操守 10分 履职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得5分;受人民法院惩戒的,按照严重程度扣1分至5分不等 5分 本年度无相关举报、投诉属实的,得5分;举报投诉查实的,每件扣2分 5分 评分人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