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8-06-14 已浏览:9283 文章来源:原创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我市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前,主动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被执行人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对外发布。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同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中共党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执行法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并将该单位负责人拒不履行义务情况报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两级法院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执行法院将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隐匿地进行搜查。

(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五)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联系电话:12368或者执行法院的公开电话。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否则,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特此通告。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