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五个突出”开展诫勉谈话工作——我院出台《纪检监察开展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08-17 已浏览:8048 文章来源:原创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法院干警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我院出台了《纪检监察开展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实施流程和责任后果,对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工作具有统一的指导作用。

诫勉谈话工作重点做好“五个突出”:

一是诫勉情形突出“抓早抓小”。诫勉谈话工作坚持前移监督关口,通过抓早抓小,做到筑牢防线,防患未然。《实施意见》规定的八种诫勉谈话情形中,既包括了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应予诫勉问责的情形,又包括了属于党内监督应予诫勉的七种情形,还包括了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分的情形。

二是适用对象突出“全员覆盖”。《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党员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将适用对象扩大至非中共党员干部。换言之,我市法院干警队伍中只要出现了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八种事由,便可适用该《实施意见》进行诫勉谈话。

三是谈话主体突出“分层设计”。《实施意见》除了指出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具体实施外,还根据谈话对象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细化:谈话对象是中院部门负责人的,可通知分管院领导参加;是中院普通干警的,可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是基层法院干警的,可通知其所在法院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是谈话程序突出“严格规范”。第一,启动程序严谨。诫勉谈话的启动必须经过初核和审理,并报纪检组长或党组书记批准。第二,谈话过程规范。谈话前,由纪检组监察室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并抄送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由纪检组长审核批准或党组书记批准确定谈话人,原则上由初核者担任诫勉谈话承办人,每次谈话至少两名谈话人。谈话时,谈话人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目的,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提出诫勉要求;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出不同意见。谈话实行笔录制度,谈话笔录由谈话人记录,由谈话对象、谈话人、记录人分别签字。谈话结束后,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谈话对象在十天内报送纪检组监察室。谈话实行备案制度,诫勉谈话承办人如实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并报批入卷归档。对诫勉谈话结果实行通报制度,纪检组监察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诫勉结果向中院政治处、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通报。

五是谈话后果突出“责任承担”。该《实施意见》对谈话结果的效力作了说明,明确追责与担责相统一,规定受到诫勉的干警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各类先进的资格或者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为全面评价和任免干部提供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