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邀请投标书

更新时间:2016-01-31 已浏览:4246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湛中法采20160205B)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 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四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需对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邀请招标,诚邀具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一、招标简介

   1、项目名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

  2、项目内容:工程监理服务包含以下服务(1、门卫室土建工程;2、警卫室土建工程;3、门卫室安装工程;4、警卫室安装工程;5、道路工程;6、围墙工程;7、电房工程;)

  3、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4、定标方式:议标定标

二、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2月5日 10:00  时止

三、投递方式:由投标单位带至开标现场/邮寄

四、开标时间:2016年2月5日 10:00  (北京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五、开标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 百园路8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6楼基建办

六、招标单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 8

邮    编:524000

     联系人: 张生    0759- 3205676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投标人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具备以下文件: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身份证复印件,等)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可以提供相关证件

二、说明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2.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涂抹或改写。

三、投标文件由以下部分构成  

 1.商务标,包括以下资料:

  1. 开标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原件;

(4)企业资质证书;

 2.技术标,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方案,包括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主要设备及人员构成等;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人在报价时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开标一览表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报价包括税金及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将作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不可以对投标报价随意进行调整。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以废标处理。

    5. 本项目监理报价为万元,实行造价总包干(即超出合同监理期限及工程量增加,监理费用不再增加)。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投标项目等,同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开标以前不得开封等。

2.投标文件要求:商务标和技术标正、副本各 1 份,须分别密封于文件袋中。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至开标地点。

六、开标

1.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投标邀请中拟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确认无误后拆标。

七、评标

1.评标过程保密。

2.在宣读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对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业务关系的其他人透露。投标人试图对本公司的评标过程或中标决定施加影响,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3.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招标单位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报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

4.开标以后至签订合同,任何人均不得就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招标人发生联系。

5.招标人采用适当的评标方法,根据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及综合能力,最终确定中标人。

八、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

1.中标通知: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中应写明中标价格。

2.合同签订: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约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九、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1.严禁投标单位向参与邀标、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邀标、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在邀标、评审期间,不得邀请参与邀标、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单位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邀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者以让出等形式影响其他单位参与正当投标。 

3.如果发现投标单位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注:对上述规定发现有违规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报价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4.2万元整,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为废标。

十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元。

注:投标保证金现场缴纳,不中标的现场退还,中标的签订合同后退还保证金。

十二、评标方法:采取2次投标报价,最低价为中标单位。

 

序号

评标内容

相关数据

备注

1

一次投标报价

 

 

2

二次投标报价

 

 

3

汇  总

 

 

十三、监理服务费用采购控制价: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再打五折的金额(监理服务费计算方式:254.394837 X 16.5÷500 X 0.5=4. 2万),为人民币42000元。

十四、监理费支付方式:

经监理单位进场后工程施工满20天,支付监理费是中标额的50%。其余监理费,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结清余款,监理公司应在支取每期监理费的同时提供正式发票。

十五、本项目监理报价为万元,实行造价总包干(即超出合同监理期限的及工程量增加,监理费用不再增加)

 

 

 

 

 

 

 

 

 

 

 

 

 

 

 

 

 

 

 

 

 

第三章 技术标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技术标封面

 

 

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活动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正/副本)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  投标承诺书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以下文件。    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

⑴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含修改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

⑵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如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将全面履行合同。

⑶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贵方不以最低报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而是以各投标人综合实力而定。

⑷投标人同意提供招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三、技术标正文

一、工程概括

    工程内容:1、门卫室土建工程;警卫室土建工程;门卫室安装工程;警卫室安装工程;道路工程;围墙工程;电房工程;

二、承包任务: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监理主要依据

3.1.设计施工图纸。

3.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

3.3.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3.4.现行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相关服务要求

1.负责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以及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

1.1.参与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图纸,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可靠;

1.2.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1.3.参与分项、分部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土建、安装工程隐蔽工程验收;

1.4.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1.5.协助招标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协调,设计图纸变更等事项;

1.6.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的资质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审查施工过程中相关报审报验资料,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审检等

1.7 .全面实施土建、安装监理各项控制和管理内容 1.三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

2、监理人员数量要求(工程监理期间,各阶段监理人员最低人数要求): 

2.1.监理人员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在合同约定监理期间,通过驻地监理或旁站监理方式对施工现场项目进行把控服务;

2.2.监理公司项目部人员变动,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申报,待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2.3.对于监理公司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业主书面或电话通知为准。

2.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详细说明所配备的专业监理人员数量并承诺监理服务能符合项目现场要求。

3、技术要求

 3.1、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1)投标人要出具专业承包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社保证明。

 3.2、质量技术要求:

 (1)确保现场施工能按图施工,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其它要求

   服务周期: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至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有效。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3、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人及个人执业资格证。

4、投标报价一览表

 

 

 

 

 

 

 

 

 

 

 

第四章 商务标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标封面

 

关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小区配套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项目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正/副本)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  投标承诺书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以下文件。    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

⑴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含修改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

⑵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如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将全面履行合同。

⑶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贵方不以最低报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而是以各投标人综合实力而定。

⑷投标人同意提供招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三、  报价一览表一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全称

 

付 款 方 式

 

报价

1

综合单价

大写:                 

小写:                 

2

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3

工期

 

4

备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XX   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承认。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法人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司代理人,以我司的名义参加贵司                       项目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所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我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委托代表人:(盖章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三、监理合同范本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委托人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工程小区配套工程                             

工程地点:  湛江市乐山西路13号                                      

工程规模:1、门卫室土建工程(189900.43元);2、警卫室土建工程(313946.79元);3、门卫室安装工程(10859.91元);4、警卫室安装工程(21723.48元);5、道路工程(985709.88元);6、围墙工程(721807.88元);7、电房工程( 30万元)。

总 投 资:2543948.37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湛江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等施工监理工作。

1、合同管理—按照委托人与有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公平、公正、规范处理好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争端与仲裁、违约、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保险的事务。

2、进度控制目标—确保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竣工。

3、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程。

4、投资控制目标—根据施工合同造价和工程实际,切实行使委托人给予的计量权、签认权、确认权和否定权。严把决算审核关,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施工合同预算范围内。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严格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二、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委托人要求以优良的服务、科学、公正、诚信的工作准则圆满完成以下监理工作。

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1.1代表委托人组织图纸会审,督促分包单位完成图纸会审纪要及各方签署手续。

1.2审查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做好各种进度、质量记录,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情况汇报。

1.3参加或代表委托人召开工程例会,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在施工场地占用、工序交接、水电使用、公共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1.4督促、检查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分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对违规操作及违章施工提出处理意见或立即作出处理。

1.5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委托人供应除外)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严格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检验、试验证明,做好记录及归档技术资料收集工作。

1.6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组织设计单位和分包单位元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和总承包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7定期检查和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分包单位进度报表,并提出监理建议。

1.8 作好现场的技术经济签证工作,对各种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负责。

1.9按照现行归档督促分包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违反者采取处罚措施。

1.10 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11 督促、审查分包单位归整技术资料,确保分包单位将符合政府有关归档要求的、完整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委托人。

1.12 协助委托人和总承包单位做好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工作。

 

2、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2.1 协助施工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2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提出由其它方法各种验收,并与委托人在场监理及见证。

2.3与委托人一起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分清单,以便委托人可向各施工单位发出有关资料。

2.4施工单位元未有缺陷部分完成修复后,重新进行验收,以便作最后验收。

2.5协助委托人审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档案。

 

3、保修阶段监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

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4、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正式开工前七天内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图与施工图出图计划各两套;

2、场地能满足工程开工需要,地下有管线的,应将有关管线资料提供给监理人;

3、选择承包人或各工程专业分包人的承包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4、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必需的其它资料;

5、以上资料的提供时间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再作约定。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时,向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室约30 m2

2、现场办公家具:办公桌椅 2 套,文件柜1 个,传真和复印的设备和耗材(可与委托人共用);有关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在工程完工后退回委托人;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在保证满足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图纸修改、材料代换、改变施工工艺等),使委托人获得了经济效益(或节省了工程造价),经委托人确认后按获得效益或节省造价金额的0%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注:因财政局无此支付项目,故不能给予奖励)。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用总额: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再打五折的金额(监理服务费计算方式:),(¥:元)大写元整。

2、监理费支付方式:

经监理单位进场后工程施工满20天,支付监理费是中标额的50%。其余监理费,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14天内一次性支付结清余款,监理公司应在支取每期监理费的同时提供正式发票。

3、如有工期延期或者工程造价增加本工程监理费不变。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样式仅供参考,具体由采购人确定)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七个日历天内监理人对投标方案中拟投入监理人员机构方案细化后,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提交给委托人审核同意。

2、在工程施工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应按监理工作的需要或委托人的要求常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监理班子成员不齐、缺少监理人员,扣罚监理费1000元/人.日。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至少7天在施工现场,且工程重大问题处理时必须在现场,否则,每少到现场一天扣罚监理费2000元。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更换,否则扣罚监理费10000元/人.次。监理人违反以上规定,经委托人限期责令纠正,监理人仍不纠正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30天内,监理人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档案资料各五份。每延误一天扣罚监理人500元,直至提交合格的资料为止。

4、监理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优化设计的认可;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签认;对工期提前或延误的签认;对工程款支付的批准;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5、监理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虚增工程造价、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明知是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签证为合格的,以及其它行为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委托人可以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拒绝支付监理酬金并解除合同,由监理人与相关责任方对委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受本合同监理报酬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