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院全面启动24个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0042 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8月6日,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全市范围正式启动。

一、试点先行,努力探索改革经验

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结合湛江工作实际,经报湛江市委批准、省法院备案,湛江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5年上半年推行,全市6个基层法院参与试点工作,开发区法院东海法庭、坡头区法院南三法庭、廉江市法院安铺法庭、麻章区法院湖光法庭、雷州市法院唐家法庭被选为试点单位。目前,改革成效逐步显现。试点单位积极探索人民法庭主审法官选任、审判单元组建、岗位职责划分、裁判文书签发等法庭改革核心内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下一阶段在全市全面启动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支撑。

二、深入调研,统一制定改革方案

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我市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情况课题调研,全面掌握全市基层法院开展该项改革的总体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问题,发挥好调研摸底评估对司法改革的研判导向作用,为出台统一的改革方案做好调研准备。7月29日,我市法院出台《全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指导全市人民法庭开展改革工作,为深入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明确权责,科学组建审判单元

《指引》以权力清单的方式明确人民法庭庭长、主审法官、合议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岗位职责和选任方式,遵守“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同时,明确庭长实行审判监督权须全程书面留痕。《指引》要求,审判单元采用“1(主审法官)+(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单元结构或“1+N+N”的团队结构;坚持“以案定编”和“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法庭为辅”的原则,以100至150宗诉讼案件为配备标准,年收案不足100宗诉讼案件的人民法庭可设巡回审判点,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

四、规范建设,积极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法官(或人民陪审员)依次签署,由审判长签发。落实“便民、利民、为民”措施,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受理的案件不能安排在院机关开庭,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坚持“立、审、执”分离原则,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统一由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智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抓紧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