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4310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 陈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周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2014)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本院(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李周敏定罪部分;二、撤销本院(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李周敏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李周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