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规范化
近日,坡头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家事案件的受理、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调解、审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心理疏导、离婚证明书、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等方面作出了详定的规定,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该《若干规定》有多项创新:一是家事案件集中审理。以制度形式明确家事案件集中由该院的民三庭——家事审判庭统一审理。二是实行圆桌审判和设立涉未成年人专门调解室。在审判过程淡化家事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设立圆桌审判模式,以凸显家庭和谐平等氛围。保护未成年人成长,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或根据实际派员到其学习生活的社区、学校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当事人可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经当事人申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四是实行心理疏导。对于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意见较为反复,情绪波动较大的;离婚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探望权纠纷以及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的;家庭暴力持续时间较长,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建议、指引当事人及遭受家庭创伤的人,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接受心理疏导。五是离婚后可申请离婚证明书。注重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解除婚姻关系裁判作出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出具离婚证明书。六是开展案后回访帮扶。与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扶工作,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湛江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