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3520 文章来源:

公    告

                             

(2014)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

贾朝晖: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湛大蓝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及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限广东湛大蓝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91701.4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12月7日起计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湛大盈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贾朝晖在1500万元范围内以其在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20%的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