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木春、吴某寿、吴某来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
心生报复歪念,终尝行为苦果 三青年犯故意杀人罪,一人获判死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木春、吴某寿、吴某来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木春系吴川市吴阳镇上郭村村民,曾在吴川市吴阳镇沙坡公堂村被该村村民打致轻伤,但一直未获得相应赔偿。因此,他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也因为这个歪念,他犯下了恶行,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 在逃离途中,他们发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小卖部尚有灯光。吴木春认为打砸门窗的行为并不能吓倒沙坡村村民,他心有不甘,执意继续滋事报复,欲返回施暴于沙坡公堂村小卖部里的人,其他三人表示同意。四人驾乘摩托车来到小卖部附近,吴木春率先冲进小卖部,持刀砍向背朝大门的正在打扑克的被害人林某弟的肩膀,致其重伤;接着又砍伤被害人李某文手部和邓某某左上臂,林某弟、李某文、邓某某等人见状逃跑。 店主李某某持水烟筒反抗,但遭到了吴木春等人的猛烈攻击。吴木春持刀猛刺其左腹部;吴某寿亦持刀砍其背部;林某某先用拳头打击其肩部,又用抢过来的水烟筒击打其头部和背部;吴某来用塑料椅子和拳脚殴打其胸部和头部。李某某倒地后,四人逃离现场。李某某因左腹被刺伤造成左髂骨外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木春、吴某寿、吴某来无视国法,结伙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木春提起犯意,纠结其他三名同案人,准备作案工具,持刀砍伤被害人林某弟及李某文,并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林某某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寿受吴木春纠集,参与合谋,持刀砍伤被害人邓某某,持刀砍打被害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稍次于吴木春;被告人吴某来受吴木春纠集,参与合谋,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行为,亦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又次于吴木春、吴某寿。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罪犯吴木春、吴某寿、吴某来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吴木春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