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通告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中法〔2015〕6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重新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院《关于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试行)规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已于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本院审管办司法委托室反映。 附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湛江市中 附件: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一、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湛江润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湛江市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 律师事务所 1、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2、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3、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4、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 5、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6、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 7、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8、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 9、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 10、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 11、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 12、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13、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三、 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1、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湛江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3、湛江市诚立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