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
为遏制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1月30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徐闻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公开严惩犯罪分子。 (一)对故意杀人罪犯李寿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罪犯李寿因琐事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故意杀人罪犯许弟进行公开宣判 罪犯许弟长期吸毒,曾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9月20日晚,许弟在家中吸毒后整夜未眠。次日7时许,因听见窗外有人骂:“缩头鸭!”他便认为是邻居许某某在辱骂自己,立即拿上砍柴刀冲往其家。此时,许某某的妻子陈某某(被害人)、女儿许某某(被害人)正在院中水井旁清洗东西。看见许弟持刀进来,陈某某端起一盆水泼到许弟身上,许弟遂持砍柴刀朝陈某某、许某某身上乱砍,陈某某母女二人反抗。期间,许弟从厨房门口捡起一把菜刀,将二人砍倒在地。因见陈某某又站起来,许弟拿起一把锄头又将其打倒。陈某某因全身多处被砍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某因右侧颈外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罪犯许弟吸毒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故意杀人罪犯黄炳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罪犯黄炳因琐事报复行凶,滥杀无辜未成年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对抢劫、故意杀人罪犯林成禄进行公开宣判 2012年10月,罪犯林成禄多次向同案人林某雄、林某光提议抢劫“黑的”司机,林某某、林某某表示同意。同月30日零时许,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环岛附近的公交车站旁骗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疏港大道果牧场路段时,林成禄等三人各持刀分别顶住陈某某的颈部和腹部,劫得其轿车及现金约400元、手机2部、银行卡等,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接着,林成禄提议灭口,三人一起将陈某某捆手蒙眼后,驾车挟持其至遂溪县某甘蔗园。林成禄用绳索捆住陈双脚,用衣服捂住陈口鼻,用弹簧刀刺陈颈部、背部,致陈某某死亡。事后,林成禄持陈某某的银行卡在某超市消费了33.7元。 抢劫杀害被害人陈某某后,罪犯林成禄提议再次作案,三人又作了分工。 同月4日,林成禄、林某雄逃至珠海。林成禄再次提议抢劫,并与林某某购买了弹簧刀、约束带、铁丝等工具。8日21时许,林成禄、林某雄在珠海某公司门口附近骗租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行驶至某制药厂附近时,林成禄拿出弹簧刀威逼刘某某交出财物,刘某某反抗。林某雄即用铁丝勒住刘某某颈部,林成禄持弹簧刀猛刺刘某某颈部、背部多刀,致刘某某死亡;二人弃尸体于某杂草地内。林成禄、林某雄劫得车内的现金400余元、手机2部、手表1只及数张银行卡等财物,后连夜驾车逃走。 法院认为,罪犯林成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抢劫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结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和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对抢劫罪犯银锦秀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罪犯银锦秀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具有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上述罪犯李寿、许弟、林成禄、银锦秀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黄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寿、许弟、黄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林成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银锦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截至发稿时,业经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罪犯李寿、许弟、黄炳、林成禄、银锦秀的死刑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