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三项举措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085 文章来源:

近年来,我市法院不断完善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依法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3580件,其中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率38.2%,参与涉民营企业诉前联调案件526件,为民营企业缓、减、免诉讼费    390万元,送法进民营企业25次,为民营企业提出司法建议2次。

(一)树立一种理念。近年来,我市法院确立了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重、各类企业间诉讼权利平等、劳动者和企业诉讼权利平等的观念,树立了依法平等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依法高效地审理了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一是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依法平等保护。二是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企业和劳动者实行平等保护,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依法平等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系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注重两个结合。一是个案审判与环境营造相结合。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我市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民营企业市场经营环境的刑事案件审判力度,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执行措施等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软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提起的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审理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依法保护与规范引导相结合。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注重针对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完善问题,发挥判决和司法建议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如中院在审理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过程中,于2012年向中共湛江市委提出《关于处理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危机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市委刘小华书记、市政府赵志辉常务副市长和时任市委政法委书记麦教猛的批示肯定,对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质效。把强化审判规范化管理作为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突破口来抓。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开展案件、文书、庭审“三评查”活动,通过审判态势分析,不断加强对办案流程关键节点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二审案件发改分析通报、庭审观摩评议等制度,全面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升。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效率。通过细化流程管理,加强节点控制,切实推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促进简案速裁。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审执工作透明度。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完善公开方式,拓宽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信息平台和网络监控,实现对案件全程跟踪管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等新载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诉讼指南、案件流程、裁判文书、司法统计和执行信息等查询服务,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二是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将调解工作贯穿开审判、执行全过程,坚持诉前、庭中、判后和执行阶段进行调解。联合司法局、卫生局、交警、消委会、保险协会等多个部门,推行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协助调解等举措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2014年,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1.97%,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我市法院于2011年在全省率先开展诉前联调工作,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化解于萌芽,得到了时任省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省法院郑鄂院长、市委刘小华书记的批示表扬。2014年,我市法院共参与诉前联调案件1749件,调解成功1619,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司法确定的167件,调解成功率92.6 %,调解自愿履行率100%,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三是完善便民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申诉、监督等方面,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大力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行立案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立案缴费“一站式”服务,向涉诉的民营企业发放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在审理中积极履行释明义务,依法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确保案件有效执行,努力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2014年送法进民营企业9次。

 

          (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