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巡回审判次数降幅59.2%应引起重视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834 文章来源:

近年来,为充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推进便民利民机制建设,湛江市法院针对辖区的实际情况,改革巡回庭审模式,加大巡回办案力度,不定期地深入乡镇、农村巡回办案,全市法院以渔船法庭、农家法庭、大篷车法庭、大树底下板凳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医患纠纷巡回法庭等方式开展巡回庭审,把庭审开到当事人身边,把案件结在群众身边,方便百姓打官司,既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又能现场普法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群众的好评。

但近三年全市法院巡回审次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238次,下降到2013118次,2014年下降到97次,巡回审判次数减少59.2%,究其原因,(一)在法律依据上:巡回审判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目前巡回法庭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规定不明确,对哪些情况的案件适合开展巡回审判没有明确,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不利于巡回审判工作有序持续的开展。(二)在法院自身因素上:一是有些干警对巡回审判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条件的快速发展,巡回审判适用的基础已发生变化。加之,个别巡回庭审活动政治作秀色彩浓,劳民伤财,效果不理想,造致不少干警有抵触情绪。二是庭审安全存在隐患。巡回审判的地点大多在田间地头等,不可能进行安检,此外在巡回审判时旁听群众往往较多,且双方矛盾比较对立,而巡回法庭组成人员较少、力量薄弱,加上法警配置不到位,审判过程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将难以有效处置,庭审安全隐患较大。三是法院物质装备及经费短缺制约了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巡回审判需要投入较大的财力物力,如车辆维修、燃油、餐饮、设备等各方面的大额支出,给法院物质经费保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四是法官工作负担加重。目前离市区远的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一线办案法官不足、人少案多的问题,而巡回审判一般路途都比较远,法官来回就半天甚至一天时间,导致法官无法再进行别的工作安排,法官的工作量增多,对法官办案效率造成影响。(三)在法院外部因素上:一是部分群众热情不高,个别当事人心存抵触。辖区内群众对巡回法庭的关注度不高,虽然选取的是当地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件,但群众大部分还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法院的巡回法庭不感兴趣,有的年纪较大的村民,还认为惹官司,不吉利。“熟人”社会的国情,致使一些当事人不愿把纠纷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认为法院当着众乡亲邻里的面审理自家的案件很难堪,丢面子,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对巡回审判的办案方式存在抵触心理。二是巡回审判地点大多难以满足开庭需要。由于巡回法庭的机动性强,导致开庭都是临时找的场所,有的场所无法适应法庭开庭的硬件需要,比如有的村庄田里没有供电,无法用电脑进行庭审记录的工作;还有的桌子、椅子不够,导致法官或者当事人要坐在地上开庭;还有的地方无法悬挂国徽、横幅等,村民根本不知道这是法院在开庭;如果想配合做庭审直播,没有电、没有网络,根本无法完成。三是沟通协调不够,基层政府、组织支持力度不大。巡回审判前,与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的沟通协调做得不够,导致巡回审判工作获得的支持力度小,有的村干部甚至认为法院有作秀嫌疑,对法院的合理请求不予理会。

为推动巡回审判工作有序全面发展,法院建议:(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操作规范。最高院、省法院细化和完善巡回审判的具体工作规则和程序,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对巡回审判的条件、案件范围、方式、巡回审判点的设立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操作。(二)提高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认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拓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广度、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深度来认识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干警开展巡回审判的积极性。(三)构筑巡回审判工作互动网络。加强与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络沟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巡回审判的各个阶段的积极作用,比如为巡回审判提供条件、协助调解、配合执行、出具证明材料、庭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等等。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青妇基层组织代表、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辈及在当地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旁听巡回审判庭审,协助解决纠纷。(四)完善人员和物质经费保障。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调整充实一线办案人员,特别是要配足、配强人民法庭力量,重点是要解决目前少数法庭仍然达不到一个合议庭的问题;要按照法庭的案件量、工作任务合理配置法官员额、书记员职数和法警,以确保巡回审判和其他工作的正常运作。二是要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装备保障,配备相应的车辆、笔记本电脑等移动办公设备,满足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开庭的需要。三是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经费上保证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五)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审判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之中,建立起巡回审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巡回审判的工作台帐、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总结推广巡回审判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纵深发展。要加大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感知、理解、支持巡回审判工作,使巡回审判成为司法为民工作的桥梁。

 

 

                                  (撰稿人: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

                                  (来稿单位:赤坎、麻章、开发区、廉江、徐闻、遂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