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分析全市法院2012年以来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三点建议
湛江中院分析全市法院2012年以来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三点建议 湛江两级法院2012年至今年7月,共受理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9件,其中受贿罪4件、贪污罪3件、行贿罪2件,涉案金额139.3万元,收案数同比上升350%。该9件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涉及养老保险6件7人,涉五保户供养费1件1人、涉最低生活保障金1件1人、涉医疗统筹基金1件1人。 一、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公职人员居多。该9件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涉案人员10人,其中公职人员6人(社保局干部5人、镇政府干部1人)、村(居)委会职员1人、一般群众3人,公职人员占60%。 (二)犯罪手段均通过欺诈骗取方法实施。9件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都通过欺诈骗取作案,其中6件7人是以虚假材料骗取参保,3件3人通过编造虚假住院、虚假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虚假五保户人数骗取国家社保基金。此外,有6件(受贿罪4件、行贿罪2件)7人由社保局干部职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作案,即通过行贿人(社会人员)利用自己与社保局干部职员的关系,组织一大批未达参保条件人员凑款,进而对社保局干部职员进行行贿,运用虚假材料使未达参保条件人员通过审批参保,行贿人从中牟利。 (三)案发原因主要是群众检举举报。除2件行贿罪案件因有关机关在查处受贿案而牵出的外,其余7件都是因纪委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群众检举举报后进行查处而案发。 二、原因 (一)社保基金管理审批环节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上述涉社保基金犯罪案件9件的被告人均是以虚假材料骗取参保或骗取国家社保基金,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审批不严所致。在审批时对真实性不加以严格核实,材料层报后,只作简单审核即予以审批。以骗取医疗保险为例,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审批核实存在两个漏洞:一是社保部门、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没有建立核实联系机制。社保部门在医疗保险结算后,没有将相关结算内容发送一份给原医疗机构及病人,因此无法确认社保部门的医疗报销结算是否真实、准确。二是社保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社保部门对医疗报销的流程审核、监督存在疏忽。社保部门在审批医保业务员医疗报销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核,审批领导仅仅注重报销金额是否准确,对报销事由、病人住院等情况完全信任医保业务员。上述9件案件案发基本上是由群众检举举报后,纪委或检察机关查处才发现,没有出现由于内部督查发现问题而案发,说明对社保基金管理的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还有待加强。 (二)社保制度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导致有些人铤而走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在广东省,缴费15年后,城乡养老保险与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两者差距超32倍,城乡居民养老金太低,难以维持生活,养老制度缺乏公平性。如在上述6件(受贿罪4件、行贿罪2件)7人系列案中,由于城镇居民退休后只可领取每月五十五元的养老金,但按职工标准每月领到五六百元的养老金,相差十倍以上,所以导致有些社会人员在未符合参保条件下铤而走险,钻社保基金管理漏洞。 (三)法律意识不强,贪心观念作崇。上述9件案件的发生都存在着利益金钱关系,因贪心、因钱财而作案。但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如有些被告人原是社保局干部,在他的口供中,他觉得城镇居民养老金与退休职工养老金相差大,觉得求他办事的人养老金无法维持生活,很可怜,很同情他们,帮他们审批参保,领的是国家的钱,损害不到其他人利益。法律意识之差可见一斑。 三、建议 (一)做好社保制度顶层设计,统一全国社保标准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城乡统筹,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差距,实现社保制度走向实质公平,是防范涉社保基金犯罪的最根本方法。而要实现社保制度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关键的是国家注重顶层设计,做好全国性的顶层全局筹划,以一个制度在全国内统一实施,推进城乡基本社保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高校大学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实现筹资标准城乡一致、参报补助城乡统一、待遇水平城乡均等。二是将新农保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整合,实现了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标准“三统一”。三是“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人群”,打破职工户籍界限和居民城乡户籍界限,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户籍企业职工、农村户籍居民和城市户籍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无差异。 (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 一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保基金运行管理制度。社保部门应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有关信息,同时向相关监督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内容尽量详尽深入。社保部门应以开放姿态接受社会监督,使人们了解其管理运行情况,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运行的透明度。二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执行劳动保障部下发了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建立起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按照规定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三是要加大对涉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针对社保准入、核查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社保部门的监察力度,在权力运行的风险点上强化技术监控手段;对各类涉社保基金违规的公职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加大力度,最大限度打击犯罪分子气焰。 (三)加大涉社保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要加强对社保机构内部人员涉社保基金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警醒社保机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做违法违纪之事。同时要在社会上加大对涉社保基金犯罪的行为需承担的后果进行宣传,告知涉社保基金犯罪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撰稿人:湛江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 (来稿单位:徐闻法院、麻章法院、坡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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