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法院依法对不服从矫正教管的缓刑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警示“墙外服刑”社区矫正人员
吴川法院依法对不服从矫正教管的缓刑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 警示“墙外服刑”社区矫正人员 近日,吴川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判处缓刑因不服从矫正教管的罪犯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裁定,这对“墙外服刑” 并有不服从矫正教管苗头的社区矫正人员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罪犯王永宽,男, 罪犯农仕南,男, 罪犯王永宽自被判决缓刑后一直以在外地务工为由拒绝到监管机关报到;罪犯农仕南未按规定到指定的监管部门报到和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且给其配发的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确定其地理位置。为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司法局和吴川市司法局于2014年8月份,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吴川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以相关证据证实罪犯王永宽和罪犯农仕南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无悔罪念头,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议吴川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王永宽、农仕南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吴川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宽、农仕南接受社区矫正后,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不积极参加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 并关闭为其配发的定位手机,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罪犯王永宽、农仕南取得联系,两罪犯脱离监管已达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依法作出对罪犯王永宽、农仕南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作为一种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通过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善治。但据了解,由于被判处缓刑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册人数多,社区矫正工作量大且又缺乏物质保障及执行力,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的不严肃性。因此,对于那些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罪犯,矫正社区监管部门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的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裁定无疑是对“墙外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撰稿人: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根据吴川法院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