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执行大会召开 两名罪犯获判死刑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833 文章来源:

710,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公开严惩2名严重犯罪分子。

一.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犯王国辉获判死刑

2007810晚上7时许,罪犯王国辉在家中饮酒时,因龙眼水果基地老板拖欠其胞兄王某某工钱一事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遂纠集符某某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元门乡鹦歌岭保护区南训村委会龙眼水果基地欲行报复。晚上8时许,二人到龙眼基地工棚,王国辉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护林员王某某胸部等处捅刺多刀,致王某某右季肋骨折,肝脏破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害王某某后,罪犯王国辉化名“林永军”逃至广东省徐闻县。20118月中旬,王国辉与吴某某(同案人)共谋抢劫徐闻县下桥镇迈埚小学老师林某某并商定了分工。814日晚11时许,王国辉、吴某某看见林某某在校外一小卖部打麻将,由吴某某在该小卖部附近监视林某某行踪,王国辉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前往迈埚小学门口西侧围墙边守候。15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离开小卖部返回学校。吴某某遂电话通知王国辉,王国辉即用T恤衫蒙面翻墙进入学校大门。趁林某某进校锁门之机,王国辉采取捂嘴、刀架颈部的方法实施抢劫。由于林某某反抗,王国辉遂持刀捅刺其胸部等处,致林某某心脏左心室破裂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王国辉为泄愤报复,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负案潜逃期间,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并罚。罪犯王国辉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在共同杀人、抢劫犯罪中均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国辉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王国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放火罪犯黄渊赢获判死刑

2011128,罪犯黄渊赢在广东省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4“佳庆傢俬店”购买了一个保险柜。1211,由于发现该保险柜有质量问题,黄渊赢遂前往“佳庆傢俬店”向店主曾某某提出退货,但遭到拒绝。二人发生了争吵,黄渊赢留下保险柜离开。当晚10时许,黄渊赢向邹某某、何某某(同案人)提议放火焚烧“佳庆傢俬店”。邹、何二人均表示同意后,三人前往雷州市龙门镇平湖村三元加油站购买了约4公升汽油并装入胶桶。晚上11时许,三人前往龙门镇龙门圩乌石车站斜对面,由邹某某留下接应,何某某前往宾馆开房,黄渊赢前往“佳庆傢俬店”踩点。稍后,黄渊赢返回,带上胶桶来到“佳庆傢俬店”底层东面北侧卷闸门处,在将汽油倒往地面流入店内并点燃后,其随即返回乌石车站斜对面,坐邹某某的摩托车逃至宾馆与何某某会合。汽油燃烧引起大火,致看管店铺的李某某(店主曾某某之子)窒息死亡,“佳庆傢俬店” 13楼待卖家具、电器全部烧毁,楼房房体破坏,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72514.27元。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黄渊赢因退货纠纷,结伙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并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罪犯黄渊赢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放火犯罪中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黄渊赢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罪犯黄渊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湛江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王国辉、黄渊赢进行公开宣判后,验明正身,交付法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