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执行大会召开 两名罪犯获判死刑
一.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犯王国辉获判死刑 杀害王某某后,罪犯王国辉化名“林永军”逃至广东省徐闻县。2011年8月中旬,王国辉与吴某某(同案人)共谋抢劫徐闻县下桥镇迈埚小学老师林某某并商定了分工。8月14日晚11时许,王国辉、吴某某看见林某某在校外一小卖部打麻将,由吴某某在该小卖部附近监视林某某行踪,王国辉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前往迈埚小学门口西侧围墙边守候。15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离开小卖部返回学校。吴某某遂电话通知王国辉,王国辉即用T恤衫蒙面翻墙进入学校大门。趁林某某进校锁门之机,王国辉采取捂嘴、刀架颈部的方法实施抢劫。由于林某某反抗,王国辉遂持刀捅刺其胸部等处,致林某某心脏左心室破裂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王国辉为泄愤报复,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负案潜逃期间,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并罚。罪犯王国辉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在共同杀人、抢劫犯罪中均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国辉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王国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放火罪犯黄渊赢获判死刑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黄渊赢因退货纠纷,结伙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并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罪犯黄渊赢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放火犯罪中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黄渊赢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罪犯黄渊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湛江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王国辉、黄渊赢进行公开宣判后,验明正身,交付法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蓝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