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 批准裁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36号之四 申请人: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嘉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东嘉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东明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亿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东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鸿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瑞银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嘉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纳川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巨德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荣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瑞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瑞琪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太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图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物隆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开发区裕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志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佰胜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德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东汉华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广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迅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明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市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湛江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州市润越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管理人在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过程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合法,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即所有表决组均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34家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34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乃 超 审 判 员 欧 抗 审 判 员 孙 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吕 荣 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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