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 主动作为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024 文章来源:

日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解决一宗积怨已久、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案件的先予执行问题,避免了双方因纠纷而扩大损失,使得购房业主可以更快乔迁新居,还促使曾经的“烂尾楼”容貌焕然一新,为市容市貌注入新气息。在湛江中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涉案各方都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节后工程有条不紊推进,施工一片繁忙。

纠纷双方是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湛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即分别是南桥河畔某楼盘的开发商和施工方。双方由于经济环境和其他诸多原因,产生了工程款合同纠纷。

房地产公司是外省知名企业,于2006年投资湛江,注册成立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依法拍得南桥河畔地块,开发建设商住小区项目,该小区临河而建,交通便利,临近湛江赤坎老城繁华的商贸中心、中小学、亚热带风情城市绿地以及城央滨湖水景,是赤坎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生活便利的商住楼盘。据称,目前已投入资金6亿元,建设工程基本完工,出售率近70%

因为纠纷未能协商解决,本已接近完工的楼盘被迫停工了;另一方面,房地产公司也因为建筑公司未妥善解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设施而未能另行组织复工;因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房,严重影响了部分业主的就学、就业和生活,房地产公司因此被部分业主起诉,更有部分业主为此多次到公司吵闹并扬言上访。几年下来,双方损失日益扩大,也给社会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案件分配到中院民三庭审理后,房地产公司立即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拆除建筑公司的施工脚手架、施工梯、吊塔等设备,由房地产公司重新组织施工完成房屋建设,工程款纠纷继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由于铁质脚手架出现了锈蚀,不少部位螺丝松落,如果裁定先予执行,怎样安全执行呢?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赔偿损失和支付搬迁费,不同意先行拆除,矛盾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而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又怎样处理安全风险承担的问题呢?问题十分棘手。

案件来到中级法院已是年末,加上适逢我省召开“两会”,如何让涉案各方当事人满意并安心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如何处理好社会发展与维稳工作是法院办理该案的落脚点。为及时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在依法开庭前便先后组织了8轮调解,就先予拆除陈旧施工设施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为继续稳妥推进办案进度,在庭审后的第二天,该庭负责人与承办法官立即向湛江中院敖广恩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梁泉常务副院长汇报该案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当场作出指示,要求合议庭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尽快勘察现场,全面掌握情况,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尽量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同时做好两手准备,拟定调解不成的处理方案。

随后,民三庭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马上到涉案楼盘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经勘察发现,施工设施因停工多年,大部分设施出现锈蚀,加上年久失修,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再使用。施工现场形同废墟,一片荒芜,与旁边干净整洁的楼房和美丽的南桥河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现场勘查后,民三庭负责人和合议庭成员抱着坚定的信心,当场又将双方当事人请回了办公室,再一次深入地做思想工作。企业运转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拆除的设施还有部分可以重新利用,但建筑公司为何如此执拗呢?法官们很想知道其不愿拆卸设施的原因。“我们很想想听听你们不愿意拆除设施的理由……”法官推心置腹。

建筑公司没有回应。

“不拆除的话,难道废铁可以变成黄金?”

问得很在理,正戳到了关键点。同时,法官的幽默进一步缓和了现场生硬的气氛。事实胜于雄辩,尽管建筑公司还是没有回应,答案已在每个人心里。

经过细致的说理析法,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形成两个原则:一是现场的施工设施必须拆除,让商品楼尽快恢复施工;二是关于由谁拆除,以及拆除的时间、费用及风险承担等问题,由双方继续商谈。因此,关于先予执行的问题获得了可喜的突破。

在此后的4天时间里,承办法官每天都做双方调解工作,第一时间沟通双方的意见,做到信息对称。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大局,又从双方的角度去分析先予执行的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缩小双方认识问题的差距。

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终于被法官的真诚感动,认识到继续纠缠于此只会两败俱伤,而且对案件的处理有害无益,而和解则能获得双赢。至此,双方都表示作出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建筑公司同意由房地产公司组织人员将施工设施拆除,并运至建筑公司指定的地点,费用和风险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签订协议的次日,拆除工作已顺利开展。

先予执行着眼于权利人(同时也是申请人)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依申请人因迫切需要而提出的申请而做出裁定。关于先予执行的有关工作在湛江地区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处理中并不多见,该案先予执行问题的和解解决是该案高效推进的关键,也是历年来湛江地区房地产纠纷推进解决的成功个案,院领导也对该案取得阶段性成功给予了充分肯定。

分管该庭的常务副院长梁泉表示,此案在先于执行问题上能达成和解,进一步阐明了审判人员依法结合实际办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化解矛盾有重要作用;更彰显了法官调解能力及善于调解的良好效果。梁副院长还表示高度肯定了该案做法,认为此举值得借鉴推广。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敖广恩表示,先予执行体现的是司法活动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温暖和人文关怀。该案成功促使先予执行问题的和解解决,不仅有利于纠纷双方损失的减少,有利于企业的继续投入生产经营;也有利于解决部分群众(业主)的更好地择业就业、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以及便利的生活条件等相关问题。目前的拆卸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拆卸了经年累月裸露的脚手架,褪去了影响城央市容的“伤疤”,也助力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大业。

                                                                               中院研究室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