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案件裁判结果公示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3710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刘张春,男, 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霞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刘张春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执行机关霞山看守所于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张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刘张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将罪犯刘张春的减刑裁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院反映情况(书面与电话反映均可,请实名举报,并注明或告知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到第5日止。 联系人:王嘉钰 联系电话:3186235 联系地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二O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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