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案件裁判结果公示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3710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张春,男,198281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服刑。

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霞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刘张春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41日起2014331止。);2、缴获的12号猎枪一支、两发12号猎枪弹予以没收。并于2013524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霞山看守所于2014110提出对罪犯刘张春的减刑建议,认为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并分别于20136月至10月间三次被评为“遵规守纪”积极分子。建议对罪犯刘张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张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刘张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将罪犯刘张春的减刑裁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院反映情况(书面与电话反映均可,请实名举报,并注明或告知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到第5日止。

联系人:王嘉钰     联系电话:3186235 

     联系地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O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