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案件裁判结果公示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3596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郑鸿坤,男,19918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廉江市看守所服刑。

本院作出的(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郑鸿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830日起至2014228日止)。

根据执行机关廉江市看守所提出的对罪犯郑鸿坤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对罪犯郑鸿坤减去余刑。

      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将罪犯郑鸿坤的减刑裁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院反映情况(书面与电话反映均可,请实名举报,并注明或告知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到第5日止。

 

联系人:王嘉钰     联系电话:3186235 

     联系地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O一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