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案件的裁前公示

更新时间:2015-08-30 已浏览:3329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郑鸿坤,男,19918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廉江市看守所服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郑鸿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830日起至2014228日止)。

执行机关廉江市看守所于2014121日提出对罪犯郑鸿坤的减刑建议,认为其在执行刑罚期间自觉遵守监所秩序,服从管理,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正视其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在生产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学习和工作中起积极带头作用,曾多次受到表扬,四次被评为先进在押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郑鸿坤减去余刑。本院于2014122日立案受理本案。

      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将罪犯郑鸿坤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院反映情况(书面与电话反映均可)。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到第5日止。

 

联系人:王嘉钰     联系电话:3186235 

     联系地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