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建立重点监察名单制度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168 文章来源:

为继续推进“两个年”活动开展,提高案件质量,改进司法作风,湛江中院出台了《关于建立重点监察对象名单制度的暂行办法》,这是市法院改进司法作风的又一有力措施。该《办法》以“以改进作风为目的,以监察惩戒为措施”为核心思路,适用于全市法院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通过建立覆盖全员的严密监控体系,督促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彻底摒弃“吃、拿、卡、要”的司法不廉行为和“冷、硬、横、推”的作风不正思想,切实推动司法作风的持续好转。

该《办法》设置了五条作风整改办法:一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将问题案件的责任人列入问题案件重点监察名单;二是通过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审查,将一年内发改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的责任人列入发改案件重点监察名单;三是通过对信访案件的数据统计,一年内被当事人举报、投诉达到一定次数的工作人员,将被列入举报投诉重点监察名单;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在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发送手机回访短信收集满意度评价数据,将回访满意度全年排名靠后的办案人员列入短信回访重点监察名单;五是在窗口岗位以及审判场所设置测评器,诉讼事务或庭审结束后,由当事人通过测评器对窗口作风或庭审过程作出满意度评价,将全年评价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列入满意度测评重点监察名单。有关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和完善司法作风的监控网络,落实监控贯穿法院信访、立案、庭审、执行、司法委托等工作过程。

责任人和重点监察对象的界定,严格遵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罚当其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审判管理部门进行,有关短信回访和测评器的满意度数据由信息化部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收集统计。为保证该《办法》科学、合理、有效运作,《办法》规定严格严谨审查责任人名单、重点监察名单,排除无理、错误、诬告的投诉等干扰因素,对于问题案件和发改案件,根据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以及书记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和履职表现区分责任人;根据案件存在问题的数量、性质以及严重程度,确定列入重点监察名单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责任人界定标准,例如对于满意度测评器数据反映满意度问题,如果是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为责任人;如果是不以开庭形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为责任人。《办法》注重惩防并举,将监察关口前移,促进作风改进形成长效机制,在上榜案例警示作用下,法院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对于上榜人员,督促帮助其改进原本不足、提高业务水平,跟踪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重点监察名单制度的出台,完善了法院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为法律惩戒和纪律处分手段提供了有效补充,对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改进司法作风有重要促进作用。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