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粤集团等3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网络舆论的回应
一、 嘉粤集团重整案背景回放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粤集团)等34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均由朱兴明实际控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融资担保等,旗下资产主要包括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我院在受理案件后,本着慎重的态度,将纳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六家中介机构全部指定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于嘉粤集团等34家公司实质上均由朱兴明出资和控制,债务高度混同,无法分离单独认定,如将34家公司分别独立重整,将会导致债权与资产不配比、个别债权人逃避债务、重复申报债权、内部往来挂账金额无法抵消、重整无法进行等问题,因此本院裁定对该34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对34家公司统一进行资产处置和破产重整,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于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审慎推进该案审理工作,努力寻求最佳方案,尽最大可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近期网络舆论对本案问题质疑的回应 最近网上有些帖子对该案进行炒作,称法院和管理人虚构债权、贱卖资产,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利益等等。其中包括1、2013年10月22日网易地方论坛广东版:《湛江中院枉法审理全国最大破产重整案件,造成几十亿损失,其营私舞弊为法院》;2、2013年10月22日猫扑贴贴论坛龙门茶社爆料台:《呈请中央纪委依法监察湛江中院在审理嘉粤集团案件中的腐败行为》;3、2013年10月22日百度贴吧广东吧:《恳请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湛江中院在审理嘉粤集团破产的腐败违法》等贴子。 首先我们对网民朋友们的关注和监督表示感谢!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推进司法公开公正的强大动力。我们一直期望借力网络舆论,倾听群众的声音,与公众进行互动,推进司法改革,使司法更加贴近老百姓,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在嘉粤集团重整案的审理过程中,管理人遵循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债权进行了多次全面详细的审核和复核,并且将每次审核结果交全部债权人和债务人核对和监督。在处置资产方面,从提高资产变现额和债权受偿率的目的出发,管理人制定了拆分资产包引进投资人的方案和整体引进投资人的方案,两种方案均是在对债务人资产总值依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看哪种方案对清偿债权最有利就采用哪种。在采取拆分资产包未能全部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为了使资产尽可能保值,促进重整工作顺利开展,转而采用了整体引进投资人的方案。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我院和管理人在保护广大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企业运转方面的工作是尽职尽责的。 同时,我院坚持公开审理、阳光操作,审理程序和结果全部公开,公开方式不仅包括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公告文书,也包括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第一时间发布案件最新消息和法律文书。我们与网民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互动,我们秉持一个态度,对大家的疑问要解答,对大家的批评不能压制,对大家的合理化建议要采纳。通过吸收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工作。在此,我院就帖子针对的几个问题作以下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债务人所提“自我重整”事宜。重整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主导进行的法定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案中,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账户混用、资金混用、挪用等多种不规范行为,且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理也曾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考虑到保护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人民法院认为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因此,对其该申请予以驳回。 (二)关于债权审核问题。嘉粤集团重整案件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额巨大,同时该公司本身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账目不全,管理人审核工作难度极大。同时34家企业相互挂账、互保情况普遍,管理人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也是客观原因导致。至于债权数额问题,嘉粤集团在经营期间大量举债,经管理人多次认真审核,嘉粤集团所负有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即达28亿多,再加上民间借贷等债务,经管理人审核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约为55.94亿元。该债权审核结果已经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公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于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 (三)关于评估机构的问题。我院通过摇珠方式在入选湛江中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了承担本案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其产生方式为随机产生,且与管理人机构均为相互独立的主体。根据评估结果,嘉粤集团已评估资产价值49.64亿元,未评估资产价值6561万元,资产总值合计约50.30亿元。 (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问题。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根据管理人申请,我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将重整期限延期三个月至 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我院提供具体的方案及具体的投资数额,也没有交纳任何保证金,不存在管理人对华融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弃而不用的情形。 (五)关于引入投资人的问题。管理人先后采用两种方式引入投资人,在分项目引入投资人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转而采用整体引入的方式,并先后与北京银晋富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协商洽谈整体重整嘉粤集团事宜。经多轮谈判,确定由索芙特公司投资35亿元对嘉粤集团进行整体重整。其后,在市政府的支持下,索芙特公司最终同意追加投资额至39亿,使得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提升至19%。此外,华融公司虽初步表态投资额不低于40亿,但最终数额需完善内部审批手续等一系列工作后才能确定,且投资方式等均未能确定。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若仅凭其承诺即以40亿为基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也是对债权人及债务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六)关于拘留郑某某的问题。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现场,郑某某以出资人代理人身份入场,谎称自己是有3000万债权额的债权人,并发表大量没有根据的不实言论,导致计票程序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会议的正常召开秩序,在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无效后,湛江市中院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措施。 最后,我们欢迎网民朋友们对本案关注与监督,同时也强烈谴责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利,打着债权人和职工的旗号,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捏造事实,攻击我院和管理人,诽谤有关工作人员,煽动公众情绪,其目的是阻挠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呼吁,大家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有疑问,可以登录我院的官方微博了解情况,也欢迎来我院查询,我们的法官将与大家面对面地进行交流解答。 再次感谢网民朋友对本案的关注和监督!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