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法院针对涉及违反国土管理法的非诉行政拆违申请执行案件逐年呈上升势头提出三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744 文章来源:

20101月至20134月,廉江法院共收到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及违反国土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共589件,经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316件。其中,2010年收到75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36件;2011年收到169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07件;2012年收到175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07件;20131月至4月收到170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6件。(因正在请示上级法院,另有64件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尚未立案,56件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尚未裁定)。该类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呈增长之势,法院面临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实际执行率较低,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其主要原因有: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行为日益增多;二是强制拆违案件执行难度大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强制拆违案件,该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应尽快健全违章建设行为查处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联合其他部门力量,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涉及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公安、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管和查处,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将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和初始阶段,不让其形成规模,从源头上制止和减少违法建筑。

是行政机关应充分行使《行政强制法》中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拆除违章建筑,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对继续施工的,行政机关有权制止,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制止措施,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实施。

三是上级法院需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执行主体。虽然依据2004828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违法建筑,但是201211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应优先于《土地管理法》适用。 2013年3月25,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批复》解决了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廉江法院认为其受理的上述案件虽属于土地管理法范围,不符合该《批复》中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范围,但这两类案件高度类似,也存在案件多、执行难等问题,建议上级法院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执行主体。

(根据廉江法院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