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作协调联动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804 文章来源:

为积极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与司法保障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探索创新消费维权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化解消费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消费者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并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

市中院与消委会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工作协调:一是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人民法院业务庭法官与消委会成员组成,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或消委会支持诉讼的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消委会可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取证和提供参考处理意见;四是消委会受理消费纠纷,法院可就调解切入点、法律依据、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并定期派出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法官进行业务指导;五是对于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案件,法院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六是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负责消费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消费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时,人民法院先行调解。

市中院与市消委会共同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督导小组,各县(市、区)设立消费者维权调解工作室,成员由消委会指派若干名调解员和法院指派熟悉立案和审判业务的法官组成,由消委会负责聘任(或调配)和管理。工作室调解范围包括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和其他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将在调解时机的延伸、调解效力的固定、调解范围的扩大和调解人员素质的提升等方面促进消费维权工作。人民法院和消委会做好“五项对接”,继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诉前调解对接,对消费者投诉的案件,当事人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在《调解申请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接受调解,或15日内调解不成的,引导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未经消费者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在《诉前委托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和有关材料移交消费者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二是诉中调解对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消费者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参与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是诉后执行对接。经消费者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是判后维稳对接。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消费者委员会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

五是工作人员对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人民法院定期邀请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