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出台规定设立廉政审查员加强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监督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812 文章来源:

为加强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监督,建立健全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相互监督和廉政监察人员对重要环节同步监督的制度,确保司法廉洁、公正裁判,提高办案质量,针对在现行的合议工作中存在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多由承办人独自完成的“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的问题,日前,湛江中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监督的暂行规定》,设立廉政审查员和廉政监督员,监督重大案件评议活动,力促司法公正。

根据规定,凡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应在组成合议庭指定审判长、承办人的同时,指定另外一人兼任廉政审查员。廉政审查员的职责是:督促合议庭各成员在庭审、评议、形成裁判文书等环节就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性、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主要问题充分发表具体意见和理由,对合议庭成员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及审判纪律进行监督。廉政审查员应督促合议庭成员分别在组成合议庭时、庭审(评议)前和结案后,按《合议案件廉政审查意见表》要求填报有关遵守 “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况;监督合议庭执行合议制度,对法庭调查、合议庭评议、形成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提出审查意见。

在合议庭成员之外指定一名廉政监察员可以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其发表的意见,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廉政监察员对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报庭长审批,并报监察室备案。廉政监察员可以建议庭长将该案提交庭务会讨论,是否提交庭务会讨论由庭长决定。需要经庭务会讨论的,廉政监察员应当列席庭务会。廉政监察员、廉政审查员在参与案件合议或审阅卷宗过程中发现经办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该制度还规定,案件结案后,廉政审查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真写《合议案件廉政审查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报监察室备案。对合议庭成员不按照《合议案件廉政审查意见表》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廉政监察员、廉政审查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报告的,追究其失职责任。业务庭庭长对合议庭成员遵守廉洁规定、依法办案和执行本规定负有监督责任。该《规定》同时还对解释权限及试行时间作了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