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注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我院2012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3宗,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97宗,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136宗,经法院主持调解,共赔偿给被害人方的金额达475.225万元,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刑三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结案占被害人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53.85%,为我市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摸索出了成功经验。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用心倾听,坦诚相告,被害人方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基础。 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被害人方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体会最深刻、感受最具体,在很多情况下,虽然被害人表达诉求和意愿往往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和情绪化,但对被害人的意愿既要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考虑,对被害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要依法保护,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也不能迁就。首先,对被害人方的诉苦、抱怨、要能耐心地倾听,让他宣泄负面的情绪,感同身受。其次,要坦诚地告诉被害人方这类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用对方能听明白的语言,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反复地说明。在遭到对方激烈对抗、不愿意接受或不相信时,可以转移话题,说些不引起对方反感的话,在对方思想、情绪有转机时,可以继续进行说服。总而言之,从被害人方向法院递交附事民事起诉状的那一刻起,就要注意在平时的接触中用真情温暖人心,取得被害人方对法院、法官的信任,使他们愿意接受、相信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主持调解。例如:被告人肖某琦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被害人酒后到被告人开设的赌博场所闹事,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伤害致死,潜逃多年,清网期间主动投案。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接案后亲自到被害人方所在地,指导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坦诚地告知被害人方赔偿额的大概数目,并指出被害人方亦可能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取得被害人方的信任,最后,被害人了解到被告方的确不能筹集到更多的赔偿资金后,基于对法院、法官的信任,5万元与被告人方达成调解、谅解协议。 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方的配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最终必须由被告人方来承担,即使在被害人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还取决于被告人方能否满足被害人方能够接受的条件。被告人作案往往都有强烈的掩盖事实、逃避惩罚的心理,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往往都是在双方对抗的氛围中进行的。首先要使被告人幡然悔悟,认识到逃避罪责是行不通的,其所犯的罪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认识到惩罚的不可避免性之后,再引导被告人通过真诚地悔罪来减轻自己给被害人方造成的损害。而真诚地悔罪首先就是要承认自己的罪行,使其良心回归,从而产生负疚感,深深地感到自己对不起被害人方,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国家,进而心甘情愿地尽最大努力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次,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关押在看守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往往是因为经济拮据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赔偿能力有限,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上,动员其亲朋好友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帮被告人对被害人方进行经济补偿,将被害人方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例如:陈某利、陈某进、陈某强、陈某关、陈某耀等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在该案中一号被告人陈某利因与被害人在酒吧发生口角,遂纠集其余四名被告人持刀冲入酒吧对被害人的腿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因创伤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件审理期间,承办人分别多次约见五名被告人的亲属,将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遭受的损害详细予以阐明,并说明如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在量刑上是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动员各被告人亲属积极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又将被告人方表现出的悔罪态度传达给被害人方,并将各被告人实际经济能力、该案可能获得的赔偿情况和目前附民部分执行存在的问题向被害人方进行分析说明,经过承办人真诚细致的劝说解释,五被告人亲属尽已所能,积极筹款,最终五被告人亲属共筹得33.4万元赔偿给被害人方,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被害人方请求法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申请撤回要求五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该案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均服判没有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争取支持,多方联动,通过社会、司法救助促使调解成功。 对于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方实际上根本无赔偿能力,被害人方被犯罪行为伤害后生活也陷入困境,存在实际生活困难,言行过激,涉诉上访的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侦查、检察、法院联合行动,通过社会、司法救助促使调解成功。首先,针对上述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必须将情况第一时间向庭、院领导汇报,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指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其次,针对被告人方、被害人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将双方情况相互告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让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实际困难;第三、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一揽子协议,即被告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赔偿一点,在被告人方赔偿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司法救助,满足双方达成的协议,一揽子解决息诉罢访的问题。总而言之,对于此类案件,即便明知很难落实或只能落实一小部分赔偿,也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做工作,就算没有结果,只要尽心尽力地为被害人方去寻找各种经济帮助,在努力地过程中,对方会看到现实的情况,会改变自己原来的想法。就算做完了自己能够想到和做到的一切办法,即使被害人方仍不满意,一般也不会有很过激的言行。例如:被告人陈某霍贩卖毒品、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案。陈某霍驾驶无牌无证无购买任何保险的报废小汽车,交通肇事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东妻子、儿子死亡、女儿江某凤、江某燕受伤,陈某霍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查,被害人均属城镇居民户口,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济损失数额达120多万元。被告人陈元霍系吸毒人员,庭审中明确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目前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方妻子、儿子的尸体尚未火化,女儿的医疗费用亦无力支付,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被害人江某东在案件办理中曾经多次向廉江市委、市政府,湛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涉诉信访、上访,且有越级上访的行为,其信访件被列为中央政法委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受理的信访件,承办法官通过努力开展调解,在庭、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将情况函告当地党委、政府、公诉机关,积极为被害人方争取社会、司法救助,最终调解成功,被害人家属签订一揽子息诉罢访保证书,保证与被告人交通肇事赔偿问题就此了结,不再就此案、此事涉诉上访,即息诉罢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不仅是一种办案方式,还是一门“高于运用法律能力的特殊艺术”。对法官而言,每次的调解,其实就是对自身心理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磨炼。调解的过程其实是一个三方交流互动的过程,每一方的情绪与心态都会被对方感受到。调解的过程又是一个有效沟通的过程,调解人用语言、表情、动作、措施等各种方式所传达的信息被对方接受的越多,调解越有效。调解人平和的心态、善意而适当的语言、真诚的态度、有效的措施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心理的把握,是矛盾化解的催化剂。对于一些被告人及其家属明显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涉诉上访,情绪言行过激的案件,应当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侦查机关配合,形成合力,争取通过社会、司法救助的途径一揽子地解决涉案当事人息诉罢访的问题,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