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法院采取“三主动”方法破解“执行难”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723 文章来源:

“主动执行”制度是最近广东省高院针对新时期执行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提出的一项新的执行制度。近年来,霞山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主动制度”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其中,今年初到执行一庭任庭长的徐振邦同志,带领全庭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积极践行“主动执行”制度,取得的成尤为显著。

徐振邦同志的主要经验体会:通过深入学习领会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以及省高院郑鄂院长有关“主动执行”制度的重要论述,全面掌握“主动执行”的意义、内容、要求,树立“主动执行”理念,在具体执行案件中积极践行“主动执行”。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该同志采取“三主动”,即: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主动了解当事人意图、主动反馈执行案件情况,较快地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目标,较好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当事人案结事了,服执息访。2012年第二至四季度的9个月中,该同志新收执行案件143件,新收案件100%办结,执结恢复执行旧案10件,9个月共办结执行案件153件,其中办结普通执行案件142件,执行和解96件,执行和解率达62.75%,实际执结118,实际执结率77.13%,新收执行异议案11件,全部办结。为成全院办结案件最多、执行和解率、实际执行率均为全院最高的法官。

一、         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 快速“锁定”财产目标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要求,一般执行案件需通过“四查”,即查询金融机构、房管、车辆、土地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该同志在对具体案件执行中感到,“主动执行”就是执行法官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往来,多数案件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情况。执行法官依靠申请执行人掌握有关执行情况,才能快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从而快速“锁定”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因此,该同志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尽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为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财产。为此,该同志对经办的案件,都主动告知法院执行程序、方法,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出有价值的线索,然后在申请执行人参与下制订查找财产方案,使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如该同志在执行(2012)湛霞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符某与程某是大学同学、恋人,相互间很熟悉,大学毕业后,符某为程某筹措十几万元个人经营某项目,后程某经营生意失败,远走他乡。在案件审理中,程某均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程某偿还借款。该同志接到该执行案件,主动约申请执行人符某询问,告知执行有关情况,了解有关被执行人情况。当初符某只知被执行人离开湛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强烈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后通过做工作,申请执行人主动配合,通过同学、朋友获悉被执行人在外地经营一家网购商务,并获取了有关被执行人电话和网购商店名称。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该同志与被执行人程某多次联系做工作,终于动员被执行人回湛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同志经办的执行案件,通过主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获取了大量了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分析,制订查找财产方案,较快地“锁定”了被行人的财产。

主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不仅较快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极大地减少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该同志经办的许多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都主动提不需要进行一些没有必要的查询。如一些执行人通过听取介绍执行“四查”,主动书面要求为节省司法资源,不要求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等情况,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据统计,该同志经办的153宗案件,有32宗案件,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被执行人减少查询土地、房产等措施。

二、主动了解当事人诉求,力争“双赢” 执结案件

一般而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要是需要执行到财物,但不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诉求有所不同。该同志办理执行案件中感到,“主动执行”就是要主动了解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准确拿捏好申请执行的分寸,在具体执行案件中,尽量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利益,力争在处理财产时,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双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该同志执行(2007)湛霞法执字449号一案中,女儿申请执行抚养费。该同志找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得知申请执行人小香与被执行人林某为父女关系,林某与前妻离异后,女儿小香与前妻生活,林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后因林某新组建的家庭人员病重,经济困难,没有及时给女儿抚养费,使女儿误认为父亲对自己不疼爱,故小香大学毕业后仍然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经做双方工作,最后小香了解了父亲的情况,同意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被执行人也主动将原房产过户到女儿的名下。在执行现场相互仇视的父女相拥而泣,重修父女情感。今年9个月中,该同志办理的执行案件,有96件执行和解。

三、主动反馈执行案件情况,适时“舒解”误解怨气

我国现阶段出现“执行难”,有部分执行案件主要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案件不理解,存在执行案件依法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出现不满情绪,不断向上级反映,造成上访不断情况。该同志在执行工作中感到,法官对具体案件“主动执行”,就是要主动让当事人了解案件工作情况,从而理解法院工作,支持执行工作。根据部分具体执行案件当事人因不了解执行工程程序、工作要求等情况,该同志在具体执行案件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情况,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案件“心中有数”,从而减少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舒解”申请执行人的不满情绪,从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到理解,不支持到支持。虽然有的案件暂时未执行到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都能够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没有因法院没为其执行到财产心生怨气,上访投诉。如多家业主诉湛江某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件,一些业主认为房地产商不仅不支付违约金,而且还故意不给业主办房产证,非常气愤,扬言要向市中院和市委、市政府上访,该同志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召集部分业主到开座谈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并介绍案件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法院下一步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使业主对法院执行“心中有数”,从而打消了向市中院和市委、市政府上访的念头。该同志由于主动反馈执行案件情况,所经办的执行案件,都没有上宗上访,较好地化解了申请执行人不满情绪,实现执行案件的“零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