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先进单位”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658 文章来源:

霞山法院将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涉少刑事案件的审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延伸审判职能,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缓解少年犯罪呈高发态势,有效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这一社会和家庭不安因素,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促使失足少年重返校园。其做法效果明显,受到社会好评,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先进单位”。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与有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挽救少年是社会工程,要整合社会力量才能出成效。该院与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宣传、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就挽救失足少年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分工与职责。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办法。先后建立了分案制度、罪犯缓刑期间违反规定的处理制度,快速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制度。对犯罪较轻的少年犯不予羁押,保证其继续就学。少年犯的案件到法院后,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

二、注重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联动,建立相关制度

失足少年复学有赖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和重视,为此,该院和教育局建立了联络机制,互通失学、审判情况,共同探讨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制定少年犯个案挽救的方案。建立非监禁刑少年罪犯重返校园制度,保证失足少年复学不受限制和歧视。失足少年可回原校学习,或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另一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学习。

三、主动与相关学校沟通,做好接纳失足少年返校工作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缓刑、免除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不受歧视,但没有规定学校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一些学校局限部门利益,为了升学率,对涉嫌犯罪的少年在侦察阶段就予以开除,对处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犯则采用变通的办法,让家长办理退学手续,担心学校的声誉,拒绝少年犯返校。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存在对少年犯的歧视,这种现象导致新刑诉法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面临难予体现其真正意义的尴尬局面。

回到学校是挽救、教育少年犯的最好选择。该院十分重视与学校的沟通,力争在少年犯重返校园问题上达成共识。比如,某校初一学生胡某某晚自修后,在学校门口被几名青年约去上网,因无钱,几个人去抢劫了一名学生的自行车。在侦察阶段,学校让家长办理了胡某某的退学手续。审理该案期间,该院法官前往学校了解退学原因,学校只看到胡某某犯罪的一面,而看不到胡某某只是因分辨是非能力差,一时冲动做错事,认为接受胡某某在校学习,给学校带来不安全因素。该院向校领导说明胡某某犯罪及悔罪情况,并宣传教育、挽救少年犯的法律精神,教育工作者应当负起的社会责任,经不懈努力,胡某某得以返校读书。

四、加强对失学少年心理辅导

失足少年复学难还来自于失足少年本身,失足少年普遍存在自卑心理,不愿返校读书。解决心理问题是让少年犯重返校园的关键。该院开展对失学少年犯的心理辅导工作,并贯穿于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建立了心理辅导室,聘请心理辅导师进行一对一辅导,引导少年犯用健康的心理对待审判,解开其自卑症结,帮助其树立起重返校园的信心。比如在校学生张某因诈骗罪被判缓刑后,觉得没脸见老师和同学,整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其放下心理包袱,他们还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将其安排到另一学校学习,现在张某已经完成了学业,走上了工作岗位。

五、注重发挥家长学校作用

通过与教育主管部门、妇联等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争取政府的支持,该院辖区各所学校均成立了家长学校,定期聘请老师、法官、律师授课,邀请在教育孩子方面有成功经验的家长现身说法。解决复学问题,家长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失足少年家长有的抱怨孩子不争气,被学校拒收后,面子无光,对孩子不抱希望,认为让孩子复学是浪费时间和金钱。遇到这种情况,他们请家长到家长学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对家长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打消家长的顾虑,使家长自觉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六、着力做好回访工作

该院着力做好对重返校园的少年犯做好回访、跟踪工作,通过向其本人、家长、学校、社区了解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如果遇到缀学的,仔细查找原因,做出相应的教育、沟通和协调工作。经过回访,复学的少年犯没有出现失学的现象。

2008年以来,霞山法院判处少年犯罪人数394人,占判处刑事罪犯的14.4%,其中不满16周岁的127人,占未成年罪犯32.8%。判处非监禁刑的116人,占少年罪犯的29.44%50多名少年犯重返校园,其中3人上了大学,90多名少年犯刑满后找到了谋生的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