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新形势下做好强制搬迁工作的司法建议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595 文章来源:

当前,湛江市委吹响了“五年崛起看湛江”的号角,湛江的经济建设如火如荼,而中科炼化项目和广钢环保迁建项目是湛江五年崛起的关键,这两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投产,取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工作是否顺利进行。近年来湛江市因土地征收和补偿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虽然两大项目的搬迁工作大部分进展顺利,但也有偶遇暴力抗法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补偿安置不到位、补偿标准有差异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而产生对抗情绪和行为。

湛江两级法院自去年起受理了大量的房屋搬迁强制执行案件,面临着工作量大、警力少、装备差的压力。为此,湛江两级法院深入调研,积极创新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探索如何依法合理妥善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纠纷,在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力促进湛江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向湛江市委、市政府提出规范司法强制搬迁工作的司法建议。

一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以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及释法答疑活动,突出新搬迁条例在促进发展、保障权益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尽量减少群众对现行搬迁政策的误解和抵触,让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执法人员提高对现行搬迁条例的执行力。

二是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材料不齐全、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予立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及时书面建议党委、政府责令征收部门补齐有关材料及完善相关程序,以有效保障司法强制搬迁的合法性、公正性,避免司法强制搬迁行政化。

三是调整工作思路,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党委、政府在搬迁工作中的核心作用,由党委、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设置强制搬迁工作组织机构或指挥中心等常态性机构,健全法院与国土、公安、消防、监察、社区等部门组成的房屋强制搬迁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快速联动,配合法院开展工作,化解强制搬迁执行难局面。建立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妥善处理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

四是制定周密的执行预案,充分评估执行风险,慎用强制手段。房屋搬迁前必须对执行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分析出现暴力抗法的可能性。如果决定强制搬迁,应制定详细周密的执行预案,主要包括强制搬迁的内容、执行监督、现场执行指挥、执行人员和协助人员的分工、清场、安全控制、稳控宣传、财物交接、后勤保障、搬迁施工、执行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现场纪律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搬迁过程中,如遇到被征收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在强制搬迁行为完成后,要继续关注被搬迁人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做好信访维稳等善后工作,并将情况上报。

五是内部监督指导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实行“阳光执行”

。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政府强制搬迁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凡涉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执行法院要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效发挥人大、检察院、监察部门、社会大众、舆论媒体等对司法强制搬迁监督机制的作用,将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保障司法强制搬迁有序、公开、公正进行,实现“阳光执行”。

六是积极应对媒体,化解搬迁双方矛盾。大多数媒体将重点放在了搬迁热点上,而忽视了搬迁矛盾的根源性报道。执行法院应抓住时机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主动与媒体沟通,引导媒体正面报道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背景、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安置办法等内容;将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合理传达给政府征收部门。同时搭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将双方矛盾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化解,引导被征收人采用积极、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院执行局材料整理  责任编辑 许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