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与湛江海关建立行政诉讼互联互动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增强法院行政审判能力,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法治海关建设目标,我院与湛江海关建立行政诉讼互联互动机制。该互联互动机制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互联互动领导小组。由市法院主管院领导、海关主管关领导任组长,市法院、海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围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其他海关执法工作的互助合作事宜开展互联互动,促进双方合作。 二是建立联络制度。设立互动办公室及联络员,分别在市法院行政庭、海关法规处设立行政诉讼互动办公室,负责双方信息沟通、组织联席会议、培训协调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法院与海关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就海关在行政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根据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可以动议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关领导(院领导)主持。 三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作,市法院及时向海关通报、交流以下事项:通报新颁布与海关行政诉讼有关的行政审判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海关行政诉讼应诉情况及存在问题。海关及时向市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新颁布的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海关行政执法工作部署;海关执法工作遇到的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海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重要事项协调,建立海关重大、复杂和疑难执法问题的研讨交流机制,推进海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加强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协调与配合,着力机制创新,共同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式、新措施,达到合法、及时、有效的法律效果。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市法院在审理海关行政案件时发现海关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行政执法问题,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海关执法形象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海关改进执法工作或注意的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海关积极落实市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反馈市法院。 四是畅通复议与诉讼工作衔接流程。市法院做好以下工作:接受海关复议案件咨询,从司法角度为海关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诉讼中以调解为先,尽可能为化解海关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将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通知海关。海关做好以下工作:畅通复议渠道,提高复议公信力,尽量将海关行政争议化解在复议阶段;诉讼中尽可能快速、便捷地为市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积极配合市法院做好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五是健全培训机制。海关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时,可以邀请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介绍行政审判有关情况,就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及已审结的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进行剖析、讲解,以案说法,提高海关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市法院在组织有关培训时需要了解海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海关将积极参与,提供协助。 六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诉讼过程案例参考制度,充分发挥生效裁判的指导作用,以生效判决为参考,保证对同一类事实或者同一类法律问题作出统一的裁判。建立日常案例收集交流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双方互为对方提供典型案例,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七是规范海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关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加强应诉队伍建设,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自觉、依法接受法院司法监督。对于海关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应积极向海关反馈,提出改进的意见。增强海关依法行政能力,市法院适时邀请海关参加对海关行政执法具有借鉴学习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增强关员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市法院审理海关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海关专业知识的,海关应提供相关海关专业知识的书面说明及操作流程;市法院也可以向海关了解相关的海关专业知识及操作流程。若确有需要,海关可向市法院申请海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解释海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流程。对海关的申请,市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后做出决定。 (责任编辑 许承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