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湛中法民破字第8-15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777 文章来源: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湛中法民破字第8-15号 申请人:广东省国营遂溪建国糖厂破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小组)。 负责人:黄华。 本院审理广东省国营遂溪建国糖厂破产清算一案,已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04)湛中法民破字第8-14号民事裁定,确认了破产清算小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破产清算小组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清算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广东省国营遂溪建国糖厂的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叶 华 审 判 员 欧 抗 审 判 员 孙 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荣 桂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