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举办研讨会统一全市民事审判裁判标准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1859 文章来源:

 

为总结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不足,破解审判难题,为今年即将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近日,我院举办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研讨会议。会议由民一庭庭长吴培球主持,吕旺志副院长到会并作了动员讲话。我院民一庭、审管办、审监庭及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共1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吴培球庭长就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离婚、民间借贷、房地产合同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到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大家对审判实践存在的几类问题达成了共识,统一裁判标准:一、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情形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二、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或其他伤害,医疗费已由医保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受害人再请求侵权人赔偿该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三、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不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四、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只是存在一般的过失,则不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五、侵权人为被监护人,但受害人只列侵权人为被告,未将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法院不能直接判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部分时段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时段不超过四倍,判决主文应写明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时段,按四倍计算;未超过四倍的时段,则按约定计算;七、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擅自出卖,另一方主张无效,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受让人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或买卖合同无效三种情况处理;八、民事、行政行为交叉,如果民事争议来源于行政行为,则民事诉讼先中止,等待行政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如果民事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则行政诉讼先中止,等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这种研讨的形式在一线法官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大家都认为这种探讨形式非常好,不但统一了裁判标准,而且在探讨交流中互相提高,希望上级法院不断给予下级法院业务指导,共同提高全市法院的民事审判水平。为进一步巩固研讨会的成果,会后民一庭还将本次研讨会的课件及有关司法解释、批复、指导意见的资料下发给各基层法院。

 (湛江中院研究室  许承芳、林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