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茂湛铁路建设吴川法院对两被告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作出判决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251 文章来源:

近日,吴川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两名破坏茂湛铁路建设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保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逢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该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茂湛铁路建设,同时也使农村广大群众受到法律教育

两被告人均为塘缀镇低侗村农民,其中李某逢是文盲,已年满75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20103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保、李某逢伙同李某胜、陈某芳等人在吴川市塘缀镇低侗村戏台附近茂湛铁路施工通道以低侗村的自来水管道被施工车辆损坏,未得到处理为由,站在装有混凝土的搅拌车前面阻碍车辆通行,使正在施工的茂湛铁路塘缀河特大桥12号墩2号桩不能继续作业。中铁六局施工人员随即打110报警。在施工人员说明不连续施工会导致正在浇注的孔桩报废和塘缀派出所干警现场协调的情况下,李某保、李某逢、李某胜、陈某芳等人仍然不听劝阻,坚决不让搅拌车通行。直至330日凌晨5时,因不能连续施工,导致塘缀河特大桥12号墩2号桩报废。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茂湛铁路塘缀河特大桥12号墩2号桩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207541元。案发后,经过多方调解,被害人中铁六局第二项目部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理,并已赔偿7000元给低侗村民小组作为损坏的自来水管维修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保、李某逢无视国家法律,妨碍茂湛铁路建设,使正在施工的茂湛铁路塘缀河特大桥12号墩2号桩不能继续作业,导致孔桩报废,造成中铁六局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损失207541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逢已年满75周岁,属老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理。该辩护意见符合案件证据反映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两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      (根据吴川法院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