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显威力 廿年矛盾终化解
近日,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政法委员会等单位的联合调解下,成功调解一宗20年前征地遗留问题的案件。 堰尾坡,又名湾尾坡,位于雷州市城边的附城乡山柑管区许宅村(现已改制为雷州市西湖街道雷茂社区许宅居民小组)西北面。1992年11月,原海康县国土局与许宅村签订了《收地协议书》,征收了该块土地,之后将该地块出让给雷州市国营建材总厂作为项目用地。《征地协议书》约定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问题,以及项目上马后招收许宅村的部分人员入厂工作,办理“农转非”手续。由于后来客观经济环境变化,雷州市建材总厂这个项目没有上马,虽然该厂已付给许宅村部分征地补偿款,但尚有部分至今未付清,其他的约定义务如招工“农转非”问题等也没有得到落实。 建材总厂的项目不但胎死腹中,而且在筹建过程中还欠下了大量的债务。蔡某便是众多债权人中的一员,建材总厂欠其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1998年,经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建材总厂无力偿还债务,只有用已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来抵偿债务。同年,根据蔡某申请,法院查封了堰尾坡这块土地,经评估价拍卖,但无法卖出。经征求建材总厂和蔡某的意见后,建材总厂同意以地抵债,法院便裁定以地抵债予蔡某,但是由于当时这块地位置偏僻,所以蔡某没有开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地位置已变为较好的居住用地,周边的商品楼相继建起并热销,因此,这地的价值迅速飙升。该地原规划为建材总厂的教育用地,后蔡某向雷州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变更该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并得到批准,并已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正当蔡某筹划开发利用的时候,许宅居民小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以地抵债的裁定,该要求被法院驳回。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许宅居民小组以蔡某、雷州市国土局为被告,雷州市地产公司、雷州市国营建材总厂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以物抵债的土地为许宅居民小组所有。 问题十分棘手,一方面原征地过程中尚有部分款项未付清,尚有手续没有完善;另一方面,土地已经作为建材总厂的财产抵债了,债权人又将土地改变了用途。如果依法裁定,必将激发双方的矛盾。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许宅居民小组已经三次组织上百名村民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期间还有多次村民代表上访。 市院院长敖广恩对此案十分重视,亲自听取许宅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向村民宣讲了法律及有关规定,并请村民相信法院会妥善处理好案件。之后,敖院长又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将案件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充分的讨论,查清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后,敖院长作出“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调解解决”的指示。根据敖院长的指示,承办法官将案件有关情况向中共湛江市政法委员会作书面汇报,之后带领合议庭成员到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政法委员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了解有关情况。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政法委的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了法制、国资经营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举行座谈会,就处理该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承办法官将了解的情况及雷州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意见向主管副院长吕旺志汇报,吕副院长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雷州市政法委员会召开有雷州市政法委、法制局、国土局、西湖街道办等部门领导参加、案件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湛江市政法委员会派员参加了这个协调会。会上,围绕案件“地征了没有?款给了没有?”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许宅居民小组的代表和蔡某方的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与会的有关单位领导也都谈了看法,一起做许宅居民小组和蔡某方的工作,许宅居民小组及蔡某这一方的代表均表现出较好的大局意识和胸襟气度,最后协调会确定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争取调解解决”的处理方针,并指定西湖街道办书记进一步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达成协议。 经多方努力,在会后的第四天,蔡某与许宅居民小组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蔡某同意补偿一笔款给许宅居民小组,该笔款包括政府尚欠许宅居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在内,许宅居民小组确认蔡某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表示全力支持和配合蔡某对该地块的开发利用。 一宗矛盾尖锐复杂、涉及稳定及群体性的案件,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支持和配合下,成功调解了,矛盾被化解于无形,成功地谱写了一首联合调解的和谐合唱,显示了联调机制的强大威力,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根据中院民一庭资料整理 编辑:李蓝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