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法院主动执行 促使当事人“卖废铁付工资”
近日,赤坎法院以“卖废铁付工资”的方式,主动执结了两宗劳动争议纠纷案,维护了两名外来务工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两宗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陈×安和陈×全,均为河源市龙川县细坳镇人。2008年1月,包工头赵××承包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分公司(下简称“建筑公司”)外墙排架工程后,招聘申请执行人从事外墙排架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日工资为65元(每日工作8小时,加班另计)。但申请执行人在该工地工作近一年,赵××并不按照约定足额给付工资。其拖欠工资后下落不明。 因多次追讨无果,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向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均请求裁定建筑公司足额支付赵××所拖欠工资。该仲裁委分别作出裁决书,裁定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赵××所拖欠申请人的工资。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先后向赤坎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赵××聘请的排架工程负责人协助结算,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间,赵××拖欠申请执行人陈×安、陈×全工资分别为11163元和10584.5元。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的工程款未结算,但建设方以其预付款已超过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为由,拒绝再次支付任何款项,并派遣保安轮值看守工地,扬言要留置建筑公司工地上所有财物。另查明,建筑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工地上搭排架所用钢管及其扣件所有权属李××所有,乃广州市××建筑设备公司和包工头赵××租赁使用,因租赁纠纷,已被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就地查封。此外,建筑公司对仲裁委裁决持异议,认为其与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应是包工头赵××,因此对法院执行有抵触情绪。 该两案标的额不大,但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执行工作变得极其被动。面对着案件执行进度缓慢,当事人生活急需,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靠前指挥,加强了对案件执行工作的领导。经反复探寻,该院认为,要化解困境,切入点在建筑公司及建设方,只要将工作做深、做细,两案执行工作必有转机。于是,承办法官主动携带申请执行人多次走进建筑公司工地。经现场察看,承办法官发现工地上零零散散堆着废旧碎铁,假若全部处理或许能兑现申请人工资。 随后,承办法官以此为案件突破点,对工地做了进一步调查,工地负责人亦表态愿意协助法院执行。他们详细介绍了废旧碎铁的来历和权属情况,并表示只要建设方无异议,其可协助废铁折现,所得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资。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联络建设方,向建设方有关人员介绍了本案具体情况,并讲明拖欠工资对申请执行人生活的影响,析明矛盾存在对建设方的利害关系,道明“卖废铁,付工资”方案的可行性。经反复协调,建设方最终认同了承办法官的处理意见,还主动通知建筑公司工地负责人,并当场确认了工地上废旧碎铁属建筑公司所有。建筑公司当天变卖了废铁,一次性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当拿到思盼已久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百感交集,紧紧地握住承办法官的双手表示诚挚的谢意,并向我院寄来了感谢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