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法院建立协调和解机制 化解“官民”矛盾
赤坎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围绕“和”字做文章,通过庭前主动协调、庭中同桌协调、庭外借力协调的方式,在“官民”之间建起一座连心桥,取得显著效果。2010年度,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5件,审结25件,结案率100%。其中以协调和解撤诉方式结案11件,和解撤诉率为44%,比去年的15.7%上升28.3%,达到该院最高水平。具体做法是: (一)合理选择协调和解案件范围。该院今年和解撤诉的11件行政案件中,属于行政不作为的4件,行政处罚的5件,工伤认定的1件,行政许可的1件。该院坚持以涉及民生权益案件的协调为主要着力点,着重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赔偿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五类案件进行协调和解。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特别是关乎民生的土地权属案件、工伤保险类案件、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等,行政诉讼只判定了行政机关针对这些问题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老百姓关注的是与这个行为相关联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大部分行政案件即使法院“刚性判决”了,有可能相对人的问题仍未解决。对此,该院法官在审理该案行政案件时,尽量协调双方和解,以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如:原告某家居商行于2008年4月起聘用第三人李某(农民工)从事安装工作。同年 (二)合理把握和解界限要求。和解工作坚持合法自愿、适度有限原则,对于当事人借诉讼提出过高要求的情形,法官应就争议问题向原告阐明事实和法律,要求原告理性对待诉讼风险,树立正确诉讼心理。同时,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经审查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及时向被告指出问题所在,并积极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该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基础上,针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诉求,依法向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其提出合理诉求,在行政协调过程中把握和解界限,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例如该院审理原告陈某生诉被告湛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告林某达诉被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原告雷州市客路镇迈港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湛江市公安局等三宗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该院在协调过程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被诉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找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点和切入点,促使双方达成协调意见,这三宗案件均以和解撤诉结案。 (三)合理规范协调行为。该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注重协调和解行为规范,从接受诉状起,即有条件进行诉前指导。在预备庭、正式开庭、宣判庭的前、中、后多个审理环节,进行诉中主导化解以及诉后引导化解,即使案件宣判后也尽可能再作一次协调工作,以达到最佳的化解矛盾效果。例如,该院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某某村委会诉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登记发证行政行为一案。由于矛盾较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调意见。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该院仍坚持作一次协调工作,最终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调意见,原告在递交上诉状不久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使该案的行政争议和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四)合理构建地协调和解工作平台。该院积极构建法院、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办、行政机关五位一体的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通过专题汇报、专项联系等工作机制,获取政府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支持、配合,有效提高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率。例如,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好地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促进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该院认真贯彻落实“百案调解”活动方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孙某芳诉被告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原告郑某清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等二宗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和参与该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协助下,经该院主持对案件进行辩理析法和耐心细致的疏导协调工作,使这二宗行政纠纷均以协调和解撤诉方式结案。 (根据赤坎法院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