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冲突出命案 能动司法促和解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431 文章来源:

我院执行一庭认真贯彻“五种司法能力”建设活动要求,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220日,该庭成功和解执结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效消除双方家属积怨,促进了社会团结、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1225晚,女青年梁某群在泰宝宾馆玩乐期间,与黄坡镇青训村李某锦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离开宾馆与吴川市黄坡镇蔡屋村蔡晓辉等人前去吃宵夜;李某锦等人以梁某群曾扬言叫人同其打斗为由,欲拦住对方去路。在吃宵夜期间,蔡晓辉致电陈华仔,声称自己被他人包围,让其前来帮忙。不久,李某锦等人来到夜宵店,双方再次发生言语肢体冲突,李某锦被捅刺致左股动、静脉完全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李某锦父母李某华、陈某获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9555.2元,其中陈华仔赔偿83688.64;蔡晓辉赔偿35866.56元;两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蔡晓辉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赔偿责任由其父母蔡某轩、陆某兰承担。

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华、陈某的申请,本院于20107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华仔、蔡晓辉等人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发后,申请执行人一方曾把被害人李某锦的尸体抬到被执行人蔡某轩、陆某兰的家,并砸烂其家具、门窗等财物,极力要求法院尽快执结该案。该执行案件特殊、敏感,申请执行人李某华、陈某年迈多病、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不但被害人的火化等后事不能处理,反而会加深两村之间的矛盾,给当地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引发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

面对陷入困境的案件,承办法官陈翔青深感肩上担子重大。在执行一庭副庭长沈乃超的带领下,承办法官陈翔青先后七次携案到黄坡镇青训村与蔡屋村进行协调,同时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据了解,案发后两个村委会曾经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商定由参与打架的九个人共同赔偿10万元给被害人的父母,但由于被害人的父母不同意而没有达成协议。获悉该重要线索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以该线索作为切入点,耐心细致地多次走访两上述两村委会的书记、干部和群众,并四次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家属到黄坡法庭进行和解;同时邀请两个村委会的书记、干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在和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0101216,经过不懈的努力,申请执行人与共同侵权人的家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华、陈某同意共同侵权人的家属共七人每人赔偿8571元,共6万元。李某华、陈某承诺不再追究七个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个共同侵权人的家属当场履行了协议。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另案处理的七个共同侵权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决定乘胜追击,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蔡某轩、陆某兰的法律宣传和引导工作。201012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蔡某轩、陆某兰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华、陈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即蔡某轩、陆某兰赔偿李某华、陈某2.5万元,李某华、陈某不再追究蔡某轩、陆某兰的赔偿责任,双方共同申请法院案和解结案。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翔青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