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章法院依法从重打击破坏农村选举暴力犯罪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771 文章来源:

近日,麻章法院依法审理李南强等人实施暴力犯罪破坏鹿渚村委会选举一案,快审快结,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分别以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南某、李某有等人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切实维护了国家选举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健康和有序开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因社会影响恶劣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湛江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和麻章区委对麻章法院审理此案非常重视,指示一定要维护好庭审安全,确保万无一失。为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麻章法院加强了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庭审工作计划,认真做好人犯押解工作,积极请示市、区政法委和市中院协调借调警力,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20081225,系麻章区湖光镇鹿渚村委会举行干部选举投票。上午8时许,陈坚受李各强的邀请,从霞山赶到湖光镇鹿渚村李南某家为李各某、李南某助选。9时许,正值选民准备投票之时,李景杨的大嫂余秀桃持刀冲进选举会场蓄意破坏,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张某荟、李某宇等人刺伤,导致选举工作停止。选举被破坏后,李南某、李各强一方的人员便聚集在李南强的家里商量对策。10时许,当负责此次选举工作的麻章区委常委、组织部领导乘车途经李南某家门口路段时,李南某一方的人员误认为是李某杨一方的人员驾车经过,便企图报复。陈坚与两名青年从李南某的住宅内取出三支猎枪冲出门外,持枪朝正在行驶小轿车开枪扫射,致使该车被打坏,并伤及周围的群众李那巧等人。

陈坚等人射击小轿车后,李南某、李各某一方的人员继续聚集在李南某的家里商议下一步行动。下午2时许,陈坚从李南某家的住宅楼内取出三支猎枪,其与李某佳、李某理各持一支猎枪,由吴某荣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凌志”小轿车从李南某家的院子里驶出,准备到李某杨一方的人员聚集点李某明的农资档口处报复对方。当车开到将近档口时,陈坚让吴某荣将车速放慢,坐在后排左侧的李某佳和副驾驶坐的陈坚先后朝档口的人群开枪,击中正在档口前打扑克和正在购物的群众李华生等七人。其中李华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六人为轻伤。

直接参与枪击致人伤亡事件的吴某荣、李某佳、李某理等人,作案前在被告人李南某家中聚集,作案所用的枪支从被告人李南某家中取得,犯案后又返回被告人李南某家中藏匿,直到发现有人报警,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后,才各自逃离李南某家。

20081124,李某荣在李南某住宅附近,持猎取向支持李某杨一方选举的李江射击,致李江左小腿中弹受轻伤;同年1125日下午,李某峰以村民谢某发威吓他人不投李南某、李各某的票为由,纠集李某有等人殴打谢某发,李某有持刀砍谢帮发头部,致其轻伤。20084月至6月,李某有、李某龙寻衅滋事,先后把村民谢南忠、李兴华、谢国生打伤。

陈坚、吴某荣、李南某、李某有、李某荣、李某峰等人在农村基层选举活动中实施暴力犯罪后,引起湛江市委、麻章区委的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迅速破案,依法审判。上述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陈坚、吴世荣于今年6月已被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五年。

麻章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南某无视国法,明知陈坚等人在农村选举活动中持枪暴力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仍让他们在其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李某荣、李某有、李某峰分别殴打他人并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有、李某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麻章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