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助力社会和谐发展
本案双方争议较大,诉讼期间原告方多次组织村民上访。经查,原争议的海域已被填埋,并已因湛江市钢铁项目的建设需要而由湛江市政府回购收归国有,而原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本案存在协调和解的可能。院领导及行政庭领导也高度重视该案的和解工作,我院吕旺志副院长指示,由我院向市委政法委提出和解方案,建议由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会,对本案的和解工作进行具体的讨论。在此次协调会上,吕旺志副院长在会上充分阐述了本案应尽量和解撤销结案的理由,得到了市委政法委及与会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湛江市政府同意就涉案土地对德老村作出相应补偿。 由于本案争议持续时间过长,故双方在具体的补偿项目与总金额的分歧较大,经多次调解仍然未果,协调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在征求各方的意见后,重新确定了协调工作的方向与程序:首先去函委托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本案涉案石池及附属物的补偿额度进行估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展协调工作。承办法官积极与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联系,并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在作出估算结果后,法官多次与德老村进行了沟通,听取德老村的意见,开展深入细致的说理协调工作;同时通过湛江市委政法委再次召开协调会,取得了与会者对和解方案的一致支持,最终促使德老村与湛江市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湛江市政府同意就涉案土地补偿德老村100万元,德老村撤回本案的起诉,并同时撤回与涉案土地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的成功和解,凸显了高效节约的司法效能,塑造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案的协调和解工作完全契合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要求,体现了出行政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和公正廉洁执法的综合能力,同时也为今后的行政审判协调和解工作积累了良好的经验。 一、吃透案情,找准切入点。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应从多种渠道全面了解案情,针对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深挖矛盾根源,找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握调解时机,及时促成和解。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本案书面材料,查阅相关资料,多次走访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钢铁项目指挥部等政府部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甚至是案外人对协调和解工作的影响,从而确定问题症结所在,分析协调和解的可能性,找准切入点,使得协调和解工作事半功倍。 二、凝聚内力,发挥各自优势。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其关键往往在于被诉行政机关的态度,故与被诉行政机关在就案件进行有效沟通是重要环节。一般而言,承办法官虽对案情更为了解,但受职位限制,其在协调工作中的经验、影响力及大局观上不如庭长、副院长、院长等领导,必要时应借助不同领导的力量,为协调和解工作增加法码。例如,本案最终得以和解成功,主管副院长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吕旺志副院长不仅在协调工作开展之初给承办法官指明了方向与步聚,并在协调工作面临瓶颈之际,多次亲自与政府各部门进行协调,摆案情,释法律,站在化解矛盾、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大局上,比较分析案件判与和的优劣,才使得湛江市政府最终同意补偿德老村100万元,彻底化解了矛盾。 三、借助外力,用好他山之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特别是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牵涉到几个政府部门进行的前置工作,在这类案件的协调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与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并通过他们向政府反馈相关的信息,以促进协调和解工作的成功。例如在本案的协调和解工作中,我院不仅从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湛江钢铁项目指挥部等单位处获得信息与资料,为和解方案的拟定提供了基础,而且还争取到湛江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为我院与湛江市政府的沟通搭建了桥梁,从而使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四、不偏不倚,严守公正立场。协调和解工作应当以“案件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前提,法官应以中立者、调和者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对双方一视同仁,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在语言、行动、心理、态度上把握好尺度,做到诚心诚意、换位思考,让当事人既觉得容易亲近,又认为可以相信,最终化解纠纷。就行政诉讼而言,由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原告(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或者参与不充分,致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经难以信任或不信任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此时就需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以中立者、调和者的身份组织和主持各方当事人开展协商对话,给双方提供一个沟通、理解的渠道;并以中立、客观和专业的立场分析、判断各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认案情,提出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并说服、劝导各方认可、接受,从而促成各方最终达成共识。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蓝珊 麦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