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三庭制定管理规定规范工作 严肃纪律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3613 文章来源:

为加强庭务管理,改进审判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近日,我院民三庭根据中院有关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民三庭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和《民三庭纪律管理规定》。两个《规定》对规范审判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是明确办案有关人员的职责:一、书记官职责: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人交办的送达事项,书记员必须在二天内完成;案件开庭、询问或单独调解时,跟案书记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件办结后,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承办人移送的案卷时,必须立即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和在登记薄上进行结案登记,并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同时各送一份裁判文书给承办人、内勤和庭长留底;收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的卷宗后,必须当天与立案庭办理交接手续。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庭长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三个月内违规五次的,由庭长书面报告主管副院长给予劝勉谈话;劝勉谈话后仍违规的,由庭长书面向主管副院长建议将其调离。二、办案法官职责:调解工作应当贯穿整个审判过程,承办人作协调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付出真诚和耐心,必要时可以要求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参与调解。承办人在一审案件立案后四个月内、二审案件立案后五十天内必须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庭长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庭长发给承办人催办函。案件因承办人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超审限未办结的,由庭长和主管副院长发给督办函;在督办函限定期限内仍未结案的,由主管副院长给予劝勉谈话,并停止安排新案(副庭长同时停止安排担任审判长);半年内因主观原因导致超审限案件达到两件的,由庭长书面向主管副院长建议将其调离。根据本院的“五率”标准,每个办案法官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至少达到30%,二审案件调撤率至少达到25%;民商事案件的审限内结案率至少达到95%;抓紧清理旧存案件,力促民商事案件清案率至少达到90%

《纪律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三部分:纪律监督、上下班纪律和开会纪律。全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的次数达到五次的,报主管副院长给予劝勉谈话;劝勉谈话后仍不改正,在随后的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的次数达到三次的,由庭长向主管副院长建议将其调离。该《规定》加强了部门作风建设,规范了工作秩序,对提高司法工作效能有积极作用。

敖广恩代院长对民三庭出台制度管理和规范本庭人员的审判工作和纪律作风的做法表示赞赏,并要求我院各庭室学习和推广,以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