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院一案例入选广东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02 受害人退休后仍从事劳动可依法主张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某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韩某(年满60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韩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韩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韩某受雇于某供气公司从事液化气罐配送工作,韩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韩某因案涉事故接受治疗期间遭受的实际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子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本案中,韩某因案涉事故致残,其母亲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已达退休年龄的人被返聘、从事劳务或农业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仍在从事体力劳动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通过对此类受害人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支持,既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同时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