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物业不能做业主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的“拦路虎”
业主陈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着早日在车位安装充电桩迎来绿色生活,谁料安装程序卡在了小区物业这一关,遂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陈某系湛江市赤坎区某小区的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后,为方便充电,想在其购买的小区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手续过程中,根据供电局的意见,须小区物业出具同意陈某在停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方能安装,但遭物业公司拒绝。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陈某出具允许在小区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对陈某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的电源接口和相关电器设计图纸,积极配合协助现场勘察。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湛江中院。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是业主报装充电桩的必备材料之一。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陈某作为车位的权利人,申请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按照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予以协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较为狭隘地履行管理义务,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相违背。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要求,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履行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以不当使用、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