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护成长 多方联动解民忧
9月18日,湛江的秋天依旧烈日炎炎,周日的街头不见往日繁忙车流。湛江中院行政庭一行3人在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志勇的带领下,来到廉江市良垌镇,向申请救助人黄某(5岁)及其外公外婆发放司法救助款。当黄某的外公收到10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时,掩面泣不成声:“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人民法院法官”,并教育孙子好好学习,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积极回报社会。 申请救助人生活困难 2021年,黄某的母亲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而此前黄某的父亲也已逝世,成为孤儿的黄某只能跟着外公外婆生活。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经法院判决黄某及其外公外婆获赔,但黄某及其外公外婆却未领到被执行人吴某的任何赔偿款。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廉江法院除了划拨到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972元,未发现吴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解决生活困难,黄某及其外公外婆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收到申请后,湛江中院、廉江法院迅速组成了救助团队,先后向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承办法官前往黄某家中了解其生活状况,得知黄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外公外婆年事已高,靠每月领取不足200元的城乡居民社保金和黄某的孤儿补助为生。 多方救助暖人心 为拓宽救助渠道,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湛江中院和廉江法院邀请湛江市妇联、廉江市妇联、巾帼志愿者、申请人所在地的良垌镇政府领导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参加这次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会。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湛江中院和廉江法院委托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为该笔司法救助金进行监管发放。发放会上,吴志勇要求两级法院要继续积极贯彻“当赔则赔、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司法救助工作理念,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推进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切实传递司法温度。 至此,这起司法救助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司法领域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近年来,湛江两级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实实在在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