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两村民小组争议4年的20多亩土地纠纷和解执行
2004年12月,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米稔村民委员会西头屋村民小组与吴川市黄坡镇三柏村民委员会南路村民小组因接界的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而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经湛江市人民政府调查,作出湛府行决[2006]8号《关于西头屋村与南路村争议沙岗坡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书》,即:将争议的21.5亩土地确权归国家所有,并根据使用事实及现状,将其中的17亩土地使用权划给西头屋村,4.5亩土地使用权划给南路村。南路村民小组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作出(2007)湛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书。南路村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我院根据西屋村的申请,于2008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南路村村民依然不同意判决确定的土地权属使用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极可能激化矛盾,引起冲突。为此,我院及时将案情向市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并在市委政法委协调配合下开展执行。为确保执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执行法官多次深入执行地向被执行人及干部、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法律、政策,表明法院依法执行此案的态度,讲明执行和解及强制执行的利弊。经过该案执行法官及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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