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两村民小组争议4年的20多亩土地纠纷和解执行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4704 文章来源:

520,在湛江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经湛江中院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在湛江市5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一起争议长达4年、涉案面积20多亩土地的纠纷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这是湛江中院近年来通过和解方式执结的双方村民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之一,社会、法律效果突出。

200412月,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米稔村民委员会西头屋村民小组与吴川市黄坡镇三柏村民委员会南路村民小组因接界的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而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经湛江市人民政府调查,作出湛府行决[2006]8号《关于西头屋村与南路村争议沙岗坡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书》,即:将争议的21.5亩土地确权归国家所有,并根据使用事实及现状,将其中的17亩土地使用权划给西头屋村,4.5亩土地使用权划给南路村。南路村民小组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作出(2007)湛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书。南路村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2008110作出(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我院判决。

我院根据西屋村的申请,于2008513日立案执行。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南路村村民依然不同意判决确定的土地权属使用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极可能激化矛盾,引起冲突。为此,我院及时将案情向市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并在市委政法委协调配合下开展执行。为确保执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执行法官多次深入执行地向被执行人及干部、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法律、政策,表明法院依法执行此案的态度,讲明执行和解及强制执行的利弊。经过该案执行法官及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于520日上午,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到争议地划定界线,挖沟立桩。至此,该案正式完满告结。湛江市、吴川市、坡头区政法委、市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等相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一同见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