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成功组织全市法院最大标的额变卖竞价活动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4652 文章来源:

    428上午,我院组织了全市法院最大标的额变卖竞价活动,经过认真准备、仔细实施,成功变卖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申请查封的阿根廷黄大豆一批,变卖物竞价款为13788多万元,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诉前申请,于20081128作出(2008)湛中法保字第2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富虹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强、李志富、孙长宏、君、马党轩、刘中明、陶洋、袁伟锋、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33000万元的财产,并于同年1130查封了由“爱华轮”和“康劲轮”卸下存放在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板筒仓4号仓、7号仓、8号仓、9号仓、10号仓、12号仓、13号仓、14号仓、平板15号仓约72000吨大豆。20081211,本院裁定解除对“爱华轮”存放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板筒仓7号仓、9号仓、12号仓约17600吨大豆的查封。同日,裁定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撤回对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基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和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我院于20081224召开听证会后向各方发出通知:本案所查封的大豆权属问题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考虑到长期存放会影响大豆的品质,故对该批大豆采取保全价款、待后处理的决定。我院于200939会同有关人员查看了被查封的大豆,发现大豆已有结块、霉变迹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于2009318以“康劲轮”存放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52231吨大豆已结块变质、腐烂,不宜久存为由,向我院申请尽快变卖处理。

我院认为:上述被查封的52231吨大豆属于易变质商品,不宜长期保管,且保管费用较高。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变卖由“康劲轮”卸下存放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板筒仓和平板仓约52231吨大豆的民事裁定。

为保证变卖活动顺利进行,我院事先作了认真准备。一是请广东省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黄大豆出具目前的国内市场价格;二是提前刊登变卖公告,有三名竞买人参与竞买并缴纳了保证金;三是制作了《变卖须知》,详细告知竞买人有关程序以及权利、义务;四是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建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预备会,对开展变卖的各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确保变卖活动顺利进行。此外,为增强变卖货活动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室还派员监督了整个变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