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推进民事案件“多元解纷+速裁”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更新时间:2021-04-15 已浏览:33831 文章来源:原创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湛江中院根据民事案件的类型、标的额大小和繁简程度,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以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是深化多元解纷。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在县(市、区)设立独立的调解中心,不具备设立独立调解中心条件的地区,由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中心。推动将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集中到调解中心统一办理,进一步整合工会、妇联、商会、共青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调解力量,着重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医疗、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完善诉非分流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咨询辅导评估区,配备诉讼辅导员和诉讼结果智能评估设备,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强化在线调解平台应用,加快调解平台整合、对接和优化,实现诉前调解案件登记、办理、确认、转立案等全部在网上运行,推动在线调解一张网、全覆盖,年内调解案件在线办理占比要超过30%。全面推广道路交通纠纷、劳动争议“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对金融、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共建共享信息资源,推进快速调解、网上调解、联动调解,努力实现重点领域案件30%以上在诉前高效化解。

二是推进繁简分流。进一步明确繁简标准,结合司法实践,案件繁简程度核心要素,民事一审案件主要是案由、标的、主体三要素,民事二审案件主要是案由、标的、主体、上诉状字数、证据数量五要素,同时综合考虑审判方式、案件类型、平均审理时间、当事人诉求、系列案或者关联案等因素。加强诉调对接,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案件立审全过程,在立案登记前,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在审理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案件仍应积极组织调解,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在立案庭配备一名专职程序分流员,专门负责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建立立案、审判、审管等部门参加的会商机制,借助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和广东省综合业务系统,加快开发自动识别繁简分流系统,实现以智能分流为主,人工分流为辅,科学高效甄别分流案件。严格案件人工甄别退出条件,对分流到速裁团队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承办法官可以在排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分案部门,分配到相关审判部门办理,但退出快审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速裁团队当年收案总数的5%。

三是实行速裁快审。创新团队模式,在市中院立案庭设立由一个速裁团队,采取“1+2+2”的审判团队模式,即由一名员额法官,搭配两名助理、两名书记员,组成一个速裁团队。积极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在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推行集中审理,对简单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立案、移送、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简单案件连续审理。创新庭审方式,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诉讼要素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实行“要素式”庭审方式,根据当事人庭前填写的要素表,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采用“门诊式庭审”批量审理同类型案件。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传唤或通知当事人、证人,告知案件审理信息,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的应当做好书面工作记录,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的应当截图附卷。

四是加强考核监督。以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为目的,综合考量可比性、公平性、激励性、可操作性等因素,将审判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内容,将参与办案数量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考核主要内容。加强风险防控,立案庭建立健全符合繁简分流要求的分案规则、流程监督机制、繁简识别机制以及流转时限、监督公示等制度,强化分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督查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教育监督制度,完善投诉信息的收集、送达、反馈机制;审管办完善案件办理流程管理系统,合理设置立案、分案、结案的时间节点,及时节点预警,全程加强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控。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分配适当向速裁团队倾斜,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与年度评优中,速裁团队表现突出人员可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