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一审开庭当庭宣判王康文等11人走私象牙、穿山甲鳞片案

更新时间:2018-03-07 已浏览:4131 文章来源:原创

2月28日上午9:30,市中院开庭审理王康文等11人走私象牙、穿山甲鳞片一审案。庭审于当天晚上11:40结束,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和海关总署、湛江海关、福州海关、莆田海关等机关领导干部20余人以及被告人亲属22人到庭旁听庭审。

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外国媒体高度关注,环境调查署(EIA)曾发布报告《揭秘中国水东:鲜为人知的非洲象牙走私基地》等系列调查文章,文章被美国之音、BBC等外媒报道,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督办案件。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2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康文等11人为牟取违法利益,在2015年至2017年间,三次走私8445.29千克非洲象牙入境,价值351889898.43元人民币;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走私穿山甲鳞片共996.25千克,销售价格1028100元。认为被告人王康文、王志华、欧富杰、崔丁金、王建作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康林、王康武、王志超、王志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由我院院长廖万春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非白、审判员袁南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康文为牟利,伙同谭宇雄、黄木南、欧海强、凌斌、谢兴帮、黄国钦(后6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将已经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非洲象的象牙、穿山甲的鳞片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从非洲走私入境销售。被告人王志华、吴木奇、黄国林、欧富杰明知王康文、欧海强、黄木南等人从事走私活动,或参与出资,或受雇前往非洲帮助联系货源、验货,共同参与王康文、欧海强、黄木南等人的走私活动。王康文、欧海强、黄木南将象牙走私入境后,被告人崔丁金、王建作分别受欧海强、黄木南的指使参与销售、清点,搬运象牙。王康文为逃避查缉,将走私入境的象牙转移、藏匿期间,其胞兄及侄子,即被告人王康林、王康武、王志超、王志泳明知是走私象牙仍然受王康文的指使参与转移、窝藏走私象牙。走私象牙3批次,重量合计8445.29千克,经核定,价值共351889898.43元(41667元/千克×8445.29千克)。走私穿山甲鳞片1批次,重量合计796.25千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价值按照销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28100元。

市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康文为牟利,与他人共同走私象牙、穿山甲鳞片入境,其中走私象牙共重8445.29千克、价值人民币351889898.43元,穿山甲鳞片共796.25千克,销售价格人民币828100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志华、吴木奇、黄国林、欧富杰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或参与出资、分红,或受雇参与出境为他人走私联系货源、验货、均应按走私犯罪共犯论处,吴木奇、黄国林、欧富杰行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崔丁金明知他人非法出售象牙,仍然受他人指使参与协助销售象牙,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动物制品罪,其中:王志华、吴木奇参与的涉案象牙重量均为2345千克,价值人民币97709115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黄国林、欧富杰参与走私的象牙重量均为3049.39千克,价值人民币127058933.13元,情节特别严重;崔丁金参与出售的象牙重量为717.06千克,价值人民币29877739.02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建作明知是象牙仍然按照黄木南的指使参与现场清点、记数,协助黄木南等人转移、窝藏走私象牙,被告人王康林、王康武、王志超、王志泳明知是走私象牙仍然共同帮助王康文进行窝藏、转移,王建作、王康林、王康武、王志超、王志泳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名被告人共同窝藏、转移的象牙数量为2345千克,价值人民币97709115元,情节严重。据此,市中院判决被告人王康文、王志华、吴木奇、黄国林、欧富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判决被告人崔丁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被告人王建作、王康林、王康武、王志超、王志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